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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声明有关中国制药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之蔡东晨先生、王春耀先生、魏国平先生、王宪军先生、魏福民先生、丁二刚先生及林延先生(已辞职)(以下统称「有关人士」)

监管通讯
2000年2月16日

公开声明
有关
中国制药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
之蔡东晨先生、王春耀先生、魏国平先生、王宪军先生、
魏福民先生、丁二刚先生及林延先生(已辞职)
(以下统称「有关人士」)

香港联合交易所兹对有关人士违反《证券上市规则》以及他们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5B所载格式而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作出公开批评。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最近完成了对该公司及有关人士(除林延先生为前董事外,其余均为该公司现任董事)的操守所进行的纪律聆讯。聆讯与(其中包括)该公司于1999年4月22日公布的若干关连交易有关,当中涉及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该集团」)在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7日期间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SPG」)及其联属公司,而非该集团成员(统称「SPG集团」)进行的连串交易。

SPG是该公司的控股公司,当时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本57%,而根据《证券上市规则》,属于该公司的关连人士。有关之关连交易详情如下:

  1. 在1998年2月20日至1999年4月7日期间,该集团多次以往来账形式向SPG集团作垫支非贸易性 质附息垫款。此等垫款于1999年4月6日录得最高金额,达港币194,262,000元,相当于该集团于1998年12月31日有形资产净值的27%。有关垫款连同以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已于1999年4月9日偿还;及
  2. 在1998年间,该集团与SPG集团之间进行了原材料买卖及制成品销售的交易,金额合计超过《证券上市规则》第14.24(5)条的最低豁免规定。
有关人士已承认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章的关连交易规则。

上市委员会认为有关人士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23(2)、14.25(1)、14.26(6)和14.29条。

上市委员会亦裁定有关人士均未能遵守《证券上市规则》第3.08(f)条的规定,即未能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而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该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此外,因上述违反《证券上市规则》的行为,有关人士违反了各自的《董事承诺》;据此承诺,有关人士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由其曾担任∕担任董事的该公司同样地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对有关人士作出公开批评,理由是有关人士均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3.08(f)条以及《董事承诺》,即各人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该公司同样地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公开批评有关人士外,并无批评该公司或其董事局的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成员。

更新日期 200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