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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声明

监管通讯
1999年5月3日

公开谴责声明

谢国民先生、谢中民先生、Mr Min Tieanworn
李绍庆先生、李绍祝先生、 Mr Veeravat Kanchanadul
(以下统称「执行董事」)及卜蜂国际有限公司

于1998年9月29日举行的纪律聆讯以及其后于1999年3月23日举行的纪律(覆核)聆讯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完成对卜蜂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以及该公司的董事之操守的纪律聆讯。聆讯涉及若干关连交易,而这些关连交易与该公司以下三家全资附属公司有关,即天津正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正大农牧有限公司及正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该三家附属公司向中国一家合资企业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合资企业」)提供了约 16,577,000美元(约相当于港币129,301,000元)的贷款。该合资企业的股权由中外合资双方各占一半,而外资合作伙伴乃一家由谢国民先生及谢中民先生两位董事最终控制的公司,因此属于《证券上市规则》所指的关连人士。所提供的贷款额约占该公司于1997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有形资产净值的10.9%。关连人士(份属合资企业及Chia Tai Livestock Company Limited的最终股东)合共间接持有该公司1,094,662,834股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本50.7%。所有贷款已连利息清还。

该公司及该等执行董事已承认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章的关连交易规则。

上市委员会断定该公司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26(6)条。此外,因上述违反《证券上市规则》的行为,上市委员会裁定该等执行董事各人均违反了《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据此承诺,该等执行董事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由他们担任董事的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尤其是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该公司与联交所订立的《上市协议》第2段。

进行纪律(覆核)聆讯的上市委员会对以下事宜极为关注,即同属该公司执行董事的谢中民先生及李绍庆先生虽然早于1998年4月中在核数师通知他们时已知悉违反《证券上市规则》一事,但却仍决意对其他董事隐瞒有关该公司财务状况;二人没有通知其同事,是基于其呈交文件中所载的理由。进行纪律(覆核)聆讯的上市委员会对谢中民先生及李绍庆先生的行为极度不满并作出批评。此外,对于该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欠佳,导致出现问题,以及有关问题最终竟是由核数师而非管理层发现,进行纪律(覆核)聆讯的上市委员会同样极为不满。

据此,上市委员会对该公司违反《证券上市规则》第14章所载的关连交易规则(尤其是其中第14.26(6)条)作出公开谴责。

此外,上市委员会并对该公司的执行董事谢国民先生、谢中民先生、Mr Min Tieanworn、李绍庆先生、李绍祝先生及Mr Veeravat Kanchanadul各人作出公开谴责,理由如下:

a. 该等执行董事均违反了其《董事承诺》,未有尽力遵守《证券上市规则》和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及
b. 该等执行董事均违反了其《董事承诺》,未有促使该公司遵守第2段,尤其是各人于1998年4月中已知悉违反《证券上市规则》一事,但却延至1998年6月1日及1998年6月3日才就该等关连交易分别通知上市科以及股东与公众投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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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19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