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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除牌和停牌公司之报告 (于2016年6月30日)

市场运作
2016年6月30日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除牌和停牌公司之报告 (于2016年6月30日)



主板

创业板

总数

已接受之上市申请




a.
2016年6月





(i)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请的公司
17
18
35


(ii)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请的投资工具
0
不适用
0


(iii)
从创业板转到主板的申请
2
不适用
2


(iv)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21C条或第14.84条被视作新申请人、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0
_________
0
_________
0
_________

合计
19
18
37

b.
2016年截至本报告日止





(i)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请的公司
62
48
110


(ii)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请的投资工具
22
不适用
22


(iii)
从创业板转到主板的申请
7
不适用
7


(iv)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21C条或第14.84条被视作新申请人、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1
_________
0
_________
1
_________


合计
92
48
140
上市申请已获原则上批准(1)




a.
2016年6月
25
6
31

b.
2016年截至本报告日止
59
25
84
处理中之上市申请个案(1) (于2016年6月30日)



1.
处理中




a.
2016年1月1日以来接受之新上市申请
51
40
91

b.
其他
5
_________
5
_________
10
_________


合计
56
45
101
2.
已获原则上批准,但仍未上市




a.
2016年1月1日以来获批准之申请
20
12
32

b. 其他
0
________
0
_________
0
_________
总计
76
57
133

没有进展之上市申请个案(2) (201611日起计算)
1.
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




a.
已获原则上批准,但在申请有效期内没有上市
12
3
15

b.
其他
20
20
40
2.
申请被拒
1
4
5
3.
自行撤回申请
3
1
4
4
被发回申请(3)
1
_________
1
_________
2
_________

合计
37
29
66


抵销:



5. 重新申请(4)
(15)
(17)
(32)
6.
再次呈交的被发回申请(5)
(0)
_________
(0)
_________
(0)
_________

总计
22
12
34
新上市数目(由2016年1月1日起计算)





(i)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一章上市的公司
24
15
39


(ii)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上市的投资工具
21
不适用
21


(iii)
从创业板转到主板上市
1
不适用
1


(iv)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21C条或第14.84条被视作新上市、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0
_________
0
_________
0
_________

总计
46
15
61

发出的首次意见函(6)


a.
2016年6月
14

b. 由收到上市申请至发出首次意见函的平均所需日数
15
提交上市申请的公司或其顾问发出关于《上市规则》的指引


a.
2016年6月
11

b.
由收到有关要求至发出书面回覆的平均所需日数(7)
8
(1) 包括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请的投资工具、从创业板转到主板的申请个案、以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21C条或第14.84条被视作新申请人的个案、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2) 包括于由申请日期起计六个月内未获批准、被发回被拒或已自行撤回之任何申请(或重新申请)
(3) 已获联交所受理审阅但其后因为上市申请版本或相关文件所载资料并非大致完备而被发回的申请。
(4) 包括所有由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或申请被拒又或自行撤回申请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而获接受的申请。
(5) 于联交所发出发回函件起计8星期后再次呈交的申请。
(6) 首次意见函是指上市部人员对已受理的上市申请提出反馈意见而发出的第一封函件。只包括于本月刊发的首次意见函。由 20111月起,本报告计算有关「平均所需日数」时已扣除非营业日。该数字并不包括有关申请从创业板转到主板上市的首次意见函。如包括有关的首次意见函,则发出的首次意见函数目为16 ,「平均所需日数」为14日。
(7) 只包括于本月刊发的指引信。由 20111月起,本报告计算有关「平均所需日数」时已扣除非营业日。


有关除牌和停牌公司之资料
(于2016年6月30日)


主板

创业板

总数

(a) 除牌公司数目(由2016年1月1日起计算)




a. 根据私有化计划而除牌
1
0
1

b.
从创业板除牌而转到主板上市
不适用
1
1

c. 上市地位按照《上市规则》的除牌程序予以取消
1
0
1

d. 自愿撤回上市地位
1
_________
0
_________
1
_________

总计
3
1
4
(b) 停牌3个月或以上的公司数目(于2016年6月30日)




a. 未进入除牌程序的公司
26
2
28

b. 已进入除牌程序的主板公司:





- 除牌程序第一阶段(8)
5
不适用
5


- 除牌程序第二阶段(9)
7
不适用
7


- 除牌程序第三阶段(9)
6
不适用
6

c. 已向其发出六个月拟除牌通知的创业板公司
不适用
0
0


d.
已获上市委员会批准的除牌
0
3*
3

e. 已获联交所原则上批准的复牌建议(受制于某些条件)
2
_________
0
_________
2
_________

总计
46
5
51


其他资料
(于2016年6月30日)  


主板

创业板

总数

(c)
上市公司总数(于2016年6月30日)
1,666
236
1,902
(8) 在联交所已向长期停牌公司发出函件通知其除牌程序已开始时,如该公司未能在该函件指定的最后限期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会考虑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第二阶段。
(9)
该等长时间停牌的主板公司因未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已进入主板《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除牌程序的第二及第三阶段。


* 该等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覆核除牌决定,覆核程序正在进行。

本报告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更新。


更新日期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