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3
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27条提供与其上市证券有关的标准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28条可以,但并非务必提供另选证券登记服务,及╱或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29条可以,但并非务必提供快速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30条提供大批证券登记服务,及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31条提供补发证书服务。发行人必须确保倘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就有关发行人的上市证券在过户登记或取消、分拆、合并或发出确实证书方面收取费用的话,该等费用总数不超过《GEM上市规则》第31.24至31.31条所规定的适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