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23 31.25 › 31.24 发行人须确保倘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因登记与发行人的上市证券所有权有关或对其有影响的其他文件(例如遗嘱认证、遗产管理委任书、死亡证明书或结婚证书、授权书或有关新公司股东的其他票据或组织大纲及章程),或在文件附加记录或附注时收取费用的话,则该等费用每宗登记每项不得超过港币5元。 附注: 「每项」的定义为提交登记的每份该等其他文件。 ‹ 31.23 3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