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8

(1) 另选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以但并非务必提供另选证券登记服务,并须在下列期限内发出确实证书:

(a) 放弃任何权利有效期结束后6个营业日内;或
 
(b) 收悉妥为签署的过户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书后6个营业日内。
 
(2) 根据另选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总数不得超过下列较高者:

(a) 港币3.00元乘以发出证书的数目;或
 
(b) 港币3.00元乘以取消证书的数目。
 
(3) 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如在上述(a)分段所规定的6个营业日的期间未有进行任何登记,则所收取的费用须为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27(2)条所决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