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8
(1) |
另选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以但并非务必提供另选证券登记服务,并须在下列期限内发出确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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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另选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总数不得超过下列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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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如在上述(a)分段所规定的6个营业日的期间未有进行任何登记,则所收取的费用须为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27(2)条所决定者。 |
(1) |
另选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以但并非务必提供另选证券登记服务,并须在下列期限内发出确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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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另选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总数不得超过下列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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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如在上述(a)分段所规定的6个营业日的期间未有进行任何登记,则所收取的费用须为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27(2)条所决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