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1

补发证书服务:发行人须(或须促使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提供补发证书服务。补发证书的费用为:

(1) 按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姓名占市值港币200,000元或低于此值(在提出补发要求时)的证券,收费不得超过港币200元,另加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就发布所需的公告而承担的费用;或
 
(2) 以下两种情形中的一种:

(a) 占市值超过港币200,000元(在提出补发要求时)的证券;或
 
(b) 并无于股东名册列名的人士(不论有关证券的市值);
 
所收取的费用均不得超过港币400元,另加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就发布所需公告而承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