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服务、发出证书、登记及其他费用 (31.23-31.33)
31.23
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27条提供与其上市证券有关的标准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28条可以,但并非务必提供另选证券登记服务,及╱或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29条可以,但并非务必提供快速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30条提供大批证券登记服务,及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31条提供补发证书服务。发行人必须确保倘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就有关发行人的上市证券在过户登记或取消、分拆、合并或发出确实证书方面收取费用的话,该等费用总数不超过《GEM上市规则》第31.24至31.31条所规定的适用金额。31.24
发行人须确保倘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因登记与发行人的上市证券所有权有关或对其有影响的其他文件(例如遗嘱认证、遗产管理委任书、死亡证明书或结婚证书、授权书或有关新公司股东的其他票据或组织大纲及章程),或在文件附加记录或附注时收取费用的话,则该等费用每宗登记每项不得超过港币5元。
附注: 「每项」的定义为提交登记的每份该等其他文件。 31.25
31.26
除上述规定者外,发行人必须确保其本身、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或其他代理均不会就其上市证券的转让或转手而进行的任何交易向持有人或承让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31.27
(1) 标准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须(或须促使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在下列期限内,就过户登记或证书的取消、分拆、合并或发出(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31条者除外)而发出确实证书:
(a) 放弃任何权利有效期结束后10个营业日内;或
(b) 收悉妥为签署的过户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书后10个营业日内。
(2) 根据标准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总数不得超过下列较高者:
(a) 港币2.50元乘以发出证书的数目;或
(b) 港币2.50元乘以取消证书的数目。 31.28
(1) 另选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以但并非务必提供另选证券登记服务,并须在下列期限内发出确实证书:
(a) 放弃任何权利有效期结束后6个营业日内;或
(b) 收悉妥为签署的过户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书后6个营业日内。
(2) 根据另选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总数不得超过下列较高者:
(a) 港币3.00元乘以发出证书的数目;或
(b) 港币3.00元乘以取消证书的数目。
(3) 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如在上述(a)分段所规定的6个营业日的期间未有进行任何登记,则所收取的费用须为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27(2)条所决定者。 31.29
(1) 快速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以但并非务必提供快速证券登记服务,并须在下列期限内发出确实证书:
(a) 放弃任何权利有效期结束后3个营业日内;或
(b) 收悉妥为签署的过户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书后3个营业日内。
(2) 根据快速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总数不得超过下列较高者:
(a) 港币20.00元乘以发出证书的数目;或
(b) 港币20.00元乘以取消证书的数目。
(3) 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如在《GEM上市规则》第31.29(1)条所规定的3个营业日的期间未有进行任何登记,则须免费进行登记。 31.30
(1) 大批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须(或须促使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提供大批证券登记服务,为2,000手或以上买卖单位的发行人的上市证券进行过户,透过此项服务,有关证券从一名单一持有人的名下转为另一名或同一名单一持有人的名下。证书须根据大批证券登记服务在收悉妥为签署的过户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书后6个营业日内发出。
(2) 根据大批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总数不得超过下列较高者:
(a) 港币2.00元乘以发出证书的数目;或
(b) 港币2.00元乘以取消证书的数目。 31.31
补发证书服务:发行人须(或须促使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提供补发证书服务。补发证书的费用为:
(1) 按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姓名占市值港币200,000元或低于此值(在提出补发要求时)的证券,收费不得超过港币200元,另加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就发布所需的公告而承担的费用;或
(2) 以下两种情形中的一种:
(a) 占市值超过港币200,000元(在提出补发要求时)的证券;或
(b) 并无于股东名册列名的人士(不论有关证券的市值);
31.32
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