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29 31.31 › 31.30 (1) 大批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须(或须促使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提供大批证券登记服务,为2,000手或以上买卖单位的发行人的上市证券进行过户,透过此项服务,有关证券从一名单一持有人的名下转为另一名或同一名单一持有人的名下。证书须根据大批证券登记服务在收悉妥为签署的过户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书后6个营业日内发出。 (2) 根据大批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总数不得超过下列较高者: (a) 港币2.00元乘以发出证书的数目;或 (b) 港币2.00元乘以取消证书的数目。 ‹ 31.29 3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