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
东方汇财证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上市覆核委员会 | |||||||||||||||||||
GEM上市委员会2024年3月21日发信通知东方汇财证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暂停其股份买卖(上市委员会决定)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4年6月26日就此进行聆讯(聆讯)。 | |||||||||||||||||||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及上市科提呈的所有陈述,最终决定根据《GEM规则》第9.04(3)条维持上市委员会决定。 | |||||||||||||||||||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 |||||||||||||||||||
1. | 该公司股份于2014年1月在GEM上市。该公司从事以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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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0年7月29日,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GEM上市委员会对于该公司因其业务长时间倒退而未能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的决定。该公司股份因此遭到停牌(上次停牌)。 | ||||||||||||||||||
3. | 于上次停牌后的12个月补救期内,该公司达到其2020财政年度1的5,930万港元收入预测,并于2021年8月2日复牌。该公司2020财政年度超过54%的收入源自放贷业务。 | ||||||||||||||||||
4. | 该公司的放贷业务于2021及2023财政年度分别录得3,410万港元及4,320万港元的分部收入。放贷业务贷款于2023财政年度确认入账的4,320万港元总收入当中仅结清了280万港元。于2023年3月31日,该公司的贷款组合包括向42名客户发放的45笔贷款,贷款结余总额(扣除亏损准备)为2.226亿港元,到期日介乎2024年1月至2025年10月。于2023财政年度,该公司确认入账1.431亿港元的重大贷款减值,因此决定缩减放贷业务规模。 | ||||||||||||||||||
5. | 于2023年12月19日,上市科裁定该公司未能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因此应按《GEM规则》第9.04(3)条的规定停牌。该公司申请覆核上市科的决定后,GEM上市委员会于2024年3月21日覆核并决定维持有关决定。于2024年4月3日,该公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对上市委员会决定进行覆核。 | ||||||||||||||||||
适用的《GEM规则》条文及指引 | |||||||||||||||||||
6. | 《GEM规则》第17.26条订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第17.26(1)条的附注确认,此条规定列明的是质量性的测试,若联交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并非具有实质的业务及/或不可行及不可持续发展,联交所可能会认为发行人不符合此条的规定。 | ||||||||||||||||||
7. | 《GEM规则》第9.01、9.04(3)及9.14条订明,若发行人未能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的规定,联交所可将其证券停牌及取消其上市地位。 | ||||||||||||||||||
8. | 指引信HKEX-GL106-19(GL106-19)就《主板规则》第13.24条及《GEM规则》第17.26条下的业务充足水平规定提供进一步指引。 | ||||||||||||||||||
9. | 指引信HKEX-GL96-18(GL96-18)就上市发行人是否适合继续上市及《GEM规则》第9.04(4)条的规定提供指引。指引信中列明,若联交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不再适合上市,可将其证券停牌。 | ||||||||||||||||||
10. | 最后,就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覆核程序而言,《GEM规则》第4.11条确认,覆核聆讯必须以重新聆讯方式进行;上市覆核委员会将考量之前进行的聆讯的所有相关证据及论点,以及任何其他根据覆核聆讯程序及规例而提交的举证或资料,再重审个案,重新作出决定。 | ||||||||||||||||||
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 |||||||||||||||||||
11. | 在上市委员会决定中,GEM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如《GEM规则》第17.26条所要求维持具有实质、可行且可持续发展的业务。 | ||||||||||||||||||
12. | GEM上市委员会认为(其中包括),放贷业务在过去三年并没有取得任何新客户,令人怀疑现有的贷款组合能否收回,又或能否产生足够收入以支持放贷业务的运作;首次公开招股业务仅维持极低业务运作规模且持续亏损;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时间尚短,仅维持极低业务运作规模。 | ||||||||||||||||||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 |||||||||||||||||||
该公司的陈述 | |||||||||||||||||||
13. | 该公司指其业务可行且可持续发展,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的规定,原因(其中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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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据此,该公司表示其业务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的规定。 | ||||||||||||||||||
上市科的陈述 | |||||||||||||||||||
15. | 上市科指该公司未能证明其经营的业务具有实质、可行且可持续发展。因此,上市科始终认为,该公司未能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的规定,其股份应暂停买卖。 | ||||||||||||||||||
16. | 上市科留意到,该公司2024财政年度的收入预期将升至9,500万港元,较2023财政年度大幅改善。不过,上市科表示,这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离岸城投债业务,但该业务于2023年12月才开始运作,并且与该公司之前经营的其他业务截然不同,因此缺乏足够的往绩纪录。上市科进一步指出,该公司提交的有关离岸城投债业务的资料甚少,无法证明该业务确是一项具有实质、可行且可持续发展的业务。基于该公司在聆讯时作出的解释,上市科表示,该公司自己也承认现时离岸债券市场的定价过高,因此该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以来能够赚取的高额佣金并不能长久维持。上市科并提到,该公司亦承认其面临的竞争已较刚开展这项业务时更加激烈,也预计有关竞争将继续加剧。因此,上市科指该业务的佣金率存在不确定性,该公司目前能够订立的高佣金率也很明显无法维持下去。最后,上市科指出,截至聆讯时,该公司仍未能解释经营有关业务的成本/支出。由于佣金率存在不确定性,上市科表示仍不清楚有关业务未来能否有盈利。上市科指出,该公司无法证明相关交易在未来能够源源不断(该公司承认竞争不断加剧),该公司该项业务能否继续吸引更多配售仍存在不确定性。 | ||||||||||||||||||
17. | 对于该公司的其他业务,上市科指出,放贷业务已出现重大减值,仍不清楚该公司能否追回任何未偿还资金。上市科指出,负责的董事已遭停职,该公司看来无意继续这项业务。上市科指出,在上次停牌期间,该公司主要依靠放贷业务来证明其经营的业务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的规定,能够复牌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放贷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增长。就此而言,上市科关注该公司现时似乎已经放弃放贷业务,但该公司却基于一项并无任何往绩纪录的新业务所带来的近期收入增长,来辩称其经营的业务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的规定。 | ||||||||||||||||||
18. | 上市科指出,截至聆讯时,该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仍然不大且收入低微,由该公司管理的资金额也很低。上市科表示,于聆讯时,该公司扩大资产管理业务的计划只属初步和前瞻性计划。 | ||||||||||||||||||
19. | 上市科表示借贷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缺乏实质性、可行性及可持续性。对于作为首次公开招股业务一部分的离岸城投债业务,虽然上市科知悉相关收入增加,但认为单靠近期收入增加并不足以证明有关业务具有实质、可行且可持续发展。上市科特别指出,有关业务才刚开始,因此缺乏往绩纪录;该公司也承认面临各种困难,例如竞争加剧以及佣金率下跌,无法确定该公司能否继续从该业务中达到高水平收入;最后,由于该公司没有解释有关业务所产生的开支,加上忧虑高佣金率能否持续,上市科认为有关业务能否长期录得盈利仍不明确。 | ||||||||||||||||||
20. | 上市科表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经营的业务具有实质、可行且可持续发展而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的规定。 | ||||||||||||||||||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 |||||||||||||||||||
21. | 上市覆核委员会表示,最主要的问题是聆讯之时,该公司是否已向上市覆核委员会证明且令其信纳该公司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而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的规定。 | ||||||||||||||||||
22. | 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GEM规则》第17.26条的附注指出,对于是否符合第17.26条的评估属质量性的测试,上市覆核委员会将按该公司面对的特定事实及情况作评估。 | ||||||||||||||||||
23. | 上市覆核委员会考虑过覆核所涉各方提交的资料(包括该公司于聆讯时提交的资料)后,裁定该公司未能充分证明截至聆讯之时其经营的业务具有实质、可行且可持续发展。 | ||||||||||||||||||
24. | 上市覆核委员会虽则注意到该公司最近数月努力发展离岸城投债业务以及自该业务产生的收入增加,但对该公司于聆讯之时的情况持以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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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总括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裁定,至聆讯之时该公司均未能证明其任何业务具有实质、可行且可持续发展以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将有12个月来补救这一情况,包括继续推动离岸城投债业务的正面发展,从而证明其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的规定。 | ||||||||||||||||||
决定 | |||||||||||||||||||
26. | 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GEM上市委员会决定,按《GEM规则》第9.04(3)条将该公司股份停牌。 | ||||||||||||||||||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
1. 该公司的财政年度之前是于12月31日结束(2020财政年度、2021财政年度)。不过,由于该公司将其财政年度年结日由12月改为3月,2023财政年度代表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十五个月的财政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