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03
(1) | 附录C2所载《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涵盖两个层次的披露责任:(a) 强制披露规定;及(b)「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 ||||||||
(2) | 发行人须于有关财政年度在其年报或另外刊发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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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若发行人偏离「不遵守就解释」条文,其须于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 | ||||||||
(4) | 发行人须每年刊发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有关资料所涵盖的期间须与其年报内容涵盖的时间相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可以登载于发行人的年报中又或自成一份独立报告。无论采纳何种形式,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都必须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的网站。 | ||||||||
(5) | 若发行人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并非其年报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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