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0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6年01月01日 至 2020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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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附录二十所载《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涵盖两个层次的披露责任:(a) 「不遵守就解释」条文;及(b) 建议披露。 |
(2) |
发行人须在其年报或另设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阐述其于有关财政年度是否已遵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载列的「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
(3) |
若发行人偏离「不遵守就解释」条文,其须于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 |
(4) |
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中的建议披露作出汇报;但这并非一项强制规定。 |
(5) | 发行人须每年刊发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有关资料所涵盖的期间须与其年报内容涵盖的时间相同。 |
注:
(1) |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可以登载于发行人的年报中,一份独立的报告中又或发行人的网站上。若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非载于发行人的年报中,发行人应尽可能接近其刊发年报的时间,而不迟于刊发年报后的三个月内,刊发此等资料。 |
(2) | 将《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中「主要范畴A.环境」的关键绩效指标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的规定将于发行人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