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附录二十所载《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涵盖两个层次的披露责任:(a) 强制披露规定;及(b)「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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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行人须于有关财政年度在其年报或另外刊发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
(a) |
披露《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B部分的「强制披露规定」所需的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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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阐述其是否已遵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C部分载列的「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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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若发行人偏离「不遵守就解释」条文,其须于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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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行人须每年刊发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有关资料所涵盖的期间须与其年报内容涵盖的时间相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可以登载于发行人的年报中又或自成一份独立报告。无论采纳何种形式,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都必须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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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若发行人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并非其年报一部分:
(a) |
在所有适用法例及规例及发行人自身组织章程文件许可情况下,无论股东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6.04A条选择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收取公司通讯,发行人都毋须向股东提供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印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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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发行人须通知其拟定的收件人:
(i) |
有关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已登载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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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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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资料登载在网站上的位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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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如何撷取有关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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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尽管有上文所述各项,但若有股东提出个别要求,发行人须立即提供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印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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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发行人须在刊发年报时,同时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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