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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2年01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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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录二十所载《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涵盖两个层次的披露责任:(a) 强制披露规定;及(b)「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2) 发行人须于有关财政年度在其年报或另外刊发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
 
(a) 披露《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B部分的「强制披露规定」所需的资料;及
 
(b) 阐述其是否已遵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C部分载列的「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3) 若发行人偏离「不遵守就解释」条文,其须于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
 
(4) 发行人须每年刊发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有关资料所涵盖的期间须与其年报内容涵盖的时间相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可以登载于发行人的年报中又或自成一份独立报告。无论采纳何种形式,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都必须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的网站。
 
(5) 若发行人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并非其年报一部分:
 
(a) 在所有适用法例及规例及发行人自身组织章程文件许可情况下,无论股东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6.04A条选择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收取公司通讯,发行人都毋须向股东提供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印刷本。
 
(b) 发行人须通知其拟定的收件人:
 
(i) 有关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已登载在网站上;
 
(ii) 网址;
 
(iii) 资料登载在网站上的位置;及
 
(iv) 如何撷取有关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c) 尽管有上文所述各项,但若有股东提出个别要求,发行人须立即提供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印刷本。
 
(d) 发行人须在刊发年报时,同时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