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47
涉及证券或资产的结构性产品,若全数以现金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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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只有一个估价日(见第15A.05(3)条),在产品届满或到期时,其现金结算额的评定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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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有两个或以上的估价日,产品届满或到期时的现金结算额须按本交易所同意的公式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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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结构性产品在到期或届满前行使,其现金结算额的评定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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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有效行使后,有关现金结算净额须于本交易所同意的期间内付予持有人。持有人毋须在行使有关结构性产品时交付行使价款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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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结构性产品的条款及条件须规定,如果期限届满或到期时,结构性产品是「价内」(in-the-money),则须于其届满或到期时自动行使(即持有人毋须发出行使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