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47

涉及证券或资产的结构性产品,若全数以现金进行结算:

(1) 如只有一个估价日(见第15A.05(3)条),在产品届满或到期时,其现金结算额的评定方式如下:

(a) 如属衍生权证而相关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则按指定证券于产品届满或到期日期前五个营业日(包括届满或到期日前一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摘录自本交易所的每日报价表,并经就收市价作出任何可能须作出的调整,以反映任何资本化发行、供股、分派等类似安排)评定;
 
(b) 如属其他结构性产品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证券并非在本交易所上市或涉及其他资产,则按本交易所不时所同意的公式评定;及
 
(2) 如有两个或以上的估价日,产品届满或到期时的现金结算额须按本交易所同意的公式评定;
 
(3) 如结构性产品在到期或届满前行使,其现金结算额的评定方式如下:

(a) 如结构性产品涉及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而行使时间在行使当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则按其行使当日指定证券的收市价(参照本交易所日报表)计算;若行使时间在上述时间以后,则采用结构性产品行使翌日的收市价(参照本交易所日报表)计算;
 
(b) 如属其他结构性产品,则按本交易所同意的方法计算;
 
(4) 在有效行使后,有关现金结算净额须于本交易所同意的期间内付予持有人。持有人毋须在行使有关结构性产品时交付行使价款项;及
 
(5) 结构性产品的条款及条件须规定,如果期限届满或到期时,结构性产品是「价内」(in-the-money),则须于其届满或到期时自动行使(即持有人毋须发出行使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