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36

(1) 于本交易所或将于本交易所上市的结构性产品须受到本交易所认可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修订有关的条款及条件亦必须取得本交易所之批准。下文所载非涵盖所有有关条款及条件。如属「仿效发行」,本交易所对其最低发行价及有关上市日期至届满日期或到期日期之间的最短期限的规定已作出了修订。
 
(2) 所谓「仿效发行」,是指某一结构性产品在推出之日,其相关资产及类别(如认沽或认购)与当时已在本交易所上市的某一现有结构性产品(「受仿发行」)完全相同。在届满日期或到期日期方面,仿效发行与受仿发行两者可前后相隔不多于五个营业日。在行使价方面,若仿效发行的相关资产是在本交易所上市(或在另一家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则仿效发行与受仿发行的行使价两者相差不多于相关证券的一个价位,或在其他情况下相差不多于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