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规则》第二十章所定义之上市集体投资计划发行人、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以及保管人或受托人或其同等职能人士须遵守以下持续责任: |
持续责任 |
1. | 集体投资计划、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以及保管人或受托人或其同等职能人士须各自遵守(如申请集体投资计划权益新上市,则各自须在集体投资计划的上市申请(登载于监管表格的A2表格)中承诺,一旦当中的任何集体投资计划权益获准在本交易所上市,及只要有任何的有关集体投资计划权益仍然在本交易所上市,其即须遵守)不时生效的《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 注: | 为免生疑问,以下《上市规则》规定一般适用于集体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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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适当情况下,本交易所可因应个别情况而豁免或修改《上市规则》的规定又或施加额外规定,以适应个别情况。 |
2. | 如上市集体投资计划、其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又或保管人或受托人或同等职能人士(统称「集体投资计划责任人」)不遵守本章所述的持续责任,可能导致本交易所将有关权益停牌或除牌,以及采取纪律行动。 |
3. | 集体投资计划的董事或其他决策机关(又或职能相同的机构)的成员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集体投资计划全面遵守《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及保管人或受托人又或同等职能人士也有责任促使集体投资计划全面遵守《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 |
遵照证监会的认可条件 |
4. | 集体投资计划责任人须: (1) | 各自完全遵照证监会就集体投资计划厘订的认可条件及证监会就集体投资计划发出的守则及指引内适用于它们的条文(统称「集体投资计划认可条件」);及 | (2) | 如拟向证监会申请或已取得豁免遵照认可条件的任何条文,须立即将有关详情通知本交易所,且不得在未向本交易所作出上述通知之前,就该项豁免采取任何行动(或停止采取任何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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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 | 集体投资计划责任人亦须促使任何须按认可条件送交证监会刊载的文件亦将同时送交本交易所。 | (2) | 任何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的文件,将会被视作是遵照第5(1)段而刊载并送交本交易所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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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 |
6. | 如发生下列事项,集体投资计划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 (1) | 证监会取消对集体投资计划认可的任何通知; | (2) | 有意修订或结束集体投资计划;及 | (3) | 权益持有人评估集体投资计划的状况及买卖集体投资计划权益时避免出现造假市的情况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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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 | 在第7(5)段的规限下,以及除《上市规则》任何其他额外规定外,凡因为第7(2)段所述的任何事件或与此有关而令集体投资计划的单位数目出现变动时,集体投资计划须在不迟于有关事件发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前30分钟,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或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他方式,向本交易所呈交一份报表,以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上;所呈交报表,须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形式和内容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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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7(1)段所述的事件如下: (a) | 下列任何一项: (i) | 配售; | (ii) | 代价发行; | (iii) | 公开招股; | (iv) | 供股; | (v) | 红股发行; | (vi) | 以股代息; | (vii) | 购回单位; | (viii) | 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的董事或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自行根据单位期权计划行使期权; | (ix) | 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的董事或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自行非根据单位期权计划行使期权;或 | (x) | 不属于第7(2)(a)(i)至(ix)或7(2)(b)段所述的任何类别的集体投资计划单位数目变动;及 |
| (b) | 在符合第7(3)段所述的规限下,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i) | 根据单位期权计划行使期权(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的董事或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自行行使除外); | (ii) | 并非根据单位期权计划、亦并非由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的董事或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自行行使期权; | (iii) | 行使权证; | (iv) | 转换可换股证券;或 | (v) | 赎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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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7(2)(b)段所述的事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产生披露责任: (a) | 有关事件令集体投资计划的单位数目出现5%或以上的变动,而且不论是该事件本身单独的影响,或是连同该条规则所述任何其他事件所一并合计的影响;后者所述任何其他事件是指发行人自上一次根据第8段刊发月报表后或上一次根据本第7段刊发报表(以较后者为准)以后所发生的事件;或 | (b) | 发生了一项第7(2)(a)段所述事件,而之前有关的第7(2)(b)段所述事件并未有在按第8段刊发的月报表,或按本第7段刊发的报表内披露。 |
| (4) | 就第7(3)段而言,在计算集体投资计划的单位数目变动的百分比时,将参照以集体投资计划单位数目在发生其最早一项的相关事项前的数目;该最早一项相关事项并未有在按第8段刊发的月报表,或按本第7段刊发的报表内披露的。 | (5) | 此第7段只适用于属于根据《上市规则》第二十章上市并获证监会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但不包括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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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集体投资计划须在不迟于每个历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或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他方式,向本交易所呈交一份月报表,以供登载在本交易所的网站上,内容涉及该集体投资计划单位、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及期间内的变动(但不论上一份月报表提供的资料是否有任何变动亦须呈交);月报表须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形式及内容作出,月报表内容其中包括集体投资计划单位在该段期间结束时的数目。 |
9. | 为求在披露资料方面能维持高水平,本交易所可要求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公布更多资料,并可对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实施特殊或一般的附加规定。集体投资计划必须遵守该等规定,否则本交易所在获提供集体投资计划的陈述后可自行公布有关资料。 |
上市文件 |
10. | 除非本交易所已确认其并无进一步的意见,否则不得刊发任何有关发售或认购计划权益的上市文件。 |
投资政策 |
11. | 发售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的上市文件所载的集体投资计划投资政策,自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后三年内将继续采用,除非已获证监会另外豁免或批准。 |
文件的提交 |
12. | 集体投资计划须应本交易所的要求,提供集体投资计划权益持有人的各项决议案(须于决议案获通过后十五天内提供)。 |
13. | (1) | 集体投资计划须将下列文件,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提交本交易所以安排登载: (a) | 上述第5段所指的文件;及 | (b) | 财务报告及其他向集体投资计划权益持有人刊发的文件。 |
| | 第2.07C条适用于所有此等文件以及任何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集体投资计划可能须不时刊登的其他文件。 | (2) | 就第13(1)段而言,第2.07C条指的「股东」须解释作「集体投资计划权益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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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赎回的集体投资计划权益 |
14. | 在本交易所提出要求时,集体投资计划须将未赎回的不记名或记名计划权益(以单位或其他形式作单位)数目通知本交易所。 |
对查询的回应 |
15. | 如本交易所就集体投资计划上市权益价格或成交量的不寻常波动向集体投资计划责任人查询,或就任何其他问题向集体投资计划责任人查询,集体投资计划责任人须尽速回应,并提供其可得的有关资料,或(如属适用)发表一项声明,表示其并不知悉有任何事宜或发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集体投资计划上市权益价格或成交量出现不寻常的波动。对于本交易所的其他查询,集体投资计划责任人亦须尽速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