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 | 作出合理尽职审查的查询,以致其在上市文件发出之日或之前有合理理由相信并实际上相信: (i) | 新申请人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的所有条件(但本交易所以书面豁免遵守有关规则者或有关规则并不适用者除外); | (ii) | 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载有充足详情及资料,使合理的人皆可据此而对上市文件刊发时该公司的股份、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达致有根据并有理由支持的意见; | (iii) | 上市文件内非专家部分所载的资料: (A) | 载有有关法例及规则规定的所有资料; | (B) | 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准确及完备,以及在任何重大方面均无误导或欺诈成分,或就当中包含新申请人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所发表的意见或展望陈述而言,该等意见或展望陈述是经过审慎周详考虑后,按公平合理的基准及假设所达致;及 | (C) | 并无遗漏任何事宜或事实而致使上市文件内非专家部分或上市文件任何其他部分的任何资料在重大方面出现误导; |
| (iv) | 新申请人已确立程序、制度及监控措施(包括会计及管理制度),而就新申请人及其董事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例及监管规定(特别是第13.09、13.10、13.46、13.48及13.49条、第十四章及第十四A章、附录D2,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责任而言,该等程序、制度及监控措施均可提供合理基础,并足以让新申请人董事在紧接公司上市前后均能对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前景作出适当的评估; | (v) | 新申请人董事的经验、资历及胜任能力足以共同管理该公司的业务及遵从《上市规则》的规定,而每名董事各自的经验、资历及胜任能力亦可让他们履行本身的个别职责,包括了解他们个人责任的性质,以及新申请人作为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以至其他与他们角色有关的法例或监管规定所须负责任的性质;及 | (vi) | 保荐人认为,并无遗漏任何与新申请人申请批准该等证券上市买卖有关的重大事宜未向交易所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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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就上市文件各专家部分作出合理尽职审查的查询,以致其在上市文件发出之日或之前有合理理由相信并实际上相信(以保荐人本身并非有关专家部分所处理事宜的专家而可对其合理预期的标准而言): (i) | 倘专家并无自行核实其在编制专家部分内容时所依赖的任何重大事实资料,该等事实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且并无遗漏任何重大资料。事实资料包括: (A) | 专家指明其所依赖的事实资料; | (B) | 保荐人相信专家所依赖的事实资料;及 | (C) | 专家或新申请人就专家部分给予交易所的任何证明或补充资料; |
| (ii) | 上市文件内专家部分所依据的所有重大基准及假设均为公平合理及完整; | (iii) | 专家拥有适当的资历、经验及充足资源,足以发表有关意见; | (iv) | 专家的工作范围,与其所发表的意见及须因应有关情况而发表的意见相称(若有关工作范围不是由有关专业机构订定); | (v) | 专家是独立于新申请人、其董事及控股股东;及 | (vi) | 上市文件公正地反映专家的意见,并载有专家报告的公正的文本或摘录;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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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关于专家报告所载的资料,作为非专家而作出合理尽职审查的查询(并经履行合理尽职审查后)在上市文件发出之日或之前信纳并无合理原因认为专家报告所载资料不实、误导或有任何重大遗漏; |
| (j) | 提交《上市规则》、《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法定规则》及《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如适用)所规定的须提交予本交易所的所有文件,即在新申请人刊发上市文件日期当天或之前须予提交的文件,以及与其上市申请有关的文件。 |
注: | 为免生疑问,保荐人还须注意,除上文所载者外,保荐人尚有其他一般应尽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的第三A章及第21项应用指引、证监会的《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特别是「证监会保荐人条文」)、《保荐人指引》、《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所有其他适用于保荐人的有关条例、守则、规则及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