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项应用指引 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

(“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第1项应用指引》

依据《上市规则》第1.06条而发出

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
 
1.释义

本应用指引所采用的词语,如在「本交易所的上巿规则」内已有定义或阐释,即具有“本交易所的上巿规则”所述的意义。
 
2.上巿申请及有关上巿的事宜

所有上巿申请表格均须送交上巿科,并注明收件人为上巿科总监,而有关上巿事宜的所有函件亦须送交上巿科。
 
3.

覆核的要求
 

根据《上巿规则》第二A章第二B章提出覆核要求的所有函件,均须送交上巿科,并注明收件人为上巿委员会秘书。
 
4.

联络资料
 

在《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九章第十三章第十九A章第二十四章附录E4中凡提及“向本交易所提供及/或通知本交易所有关联络资料”之处,均指将有关资料送交上市科。
 
5.

持续责任及须予公布的交易
 

在《上巿规则》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四A章及(如适用)上市协议,凡提及“通知本交易所”之处,概指将有关资料呈交上巿科。
 
6.如属急需传递的资料(例如宣布派发股息的公布),该发行人应以可达到即时传送效果的书面传递方式,将资料呈交上市科总监或获其授予权力的人士。如果电话传递资料,随后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确认。
 
7.传递的一切资料均应清楚而准确。
 
8.“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如适用)上市协议规定送交、呈交或递交本交易所的文件,必须送交上市科。
 
9.本应用指引自2000年3月13日起生效。
 

香港,2002年2月15日

于2004年3月31日修订

于2015年4月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