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项应用指引 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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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释义

本应用指引所采用的词语,如在「本交易所的上巿规则」内已有定义或阐释,即具有“本交易所的上巿规则”所述的意义。
 
2. 上巿申请及有关上巿的事宜

所有上巿申请表格均须送交上巿科,并注明收件人为上巿科总监,而有关上巿事宜的所有函件亦须送交上巿科。
 
3. 覆核的要求

根据《上巿规则》第二A章第二B章提出覆核要求的所有函件,均须送交上巿科,并注明收件人为上巿委员会秘书。
 
4. 联络资料

在《上市规则》第三章第十三章第十九A章,(如适用)上市协议以及就任何其他业务活动并按《上市规则》附录五B、H及I表格所载格式而作出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中,凡提及“向本交易所提供及 / 或通知本交易所有关联络资料”之处,均指将有关资料送交上市科。
 
5. 持续责任及须予公布的交易

在《上巿规则》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四A章及(如适用)上市协议,凡提及“通知本交易所”之处,概指将有关资料呈交上巿科。
 
6. 如属急需传递的资料(例如宣布派发股息的公布),该发行人应以电邮、图文传真、由专人交付的函件或其他可达到即时传送效果的书面传递方式,将资料呈交上市科总监或获其授予权力的人士。如果电话传递资料,随后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确认。
 
7. 传递的一切资料均应清楚而准确。
 
8. “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如适用)上市协议规定送交、呈交或递交本交易所的文件,必须送交上市科。
 
9. 本应用指引自2000年3月13日起生效。
 
香港,2002年2月15日

于2004年3月31日修订

于2015年4月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