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项应用指引 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1. |
释义 本应用指引所采用的词语,如在「本交易所的上巿规则」内已有定义或阐释,即具有“本交易所的上巿规则”所述的意义。 |
2. |
上巿申请及有关上巿的事宜 所有上巿申请表格均须送交上巿科,并注明收件人为上巿科总监,而有关上巿事宜的所有函件亦须送交上巿科。 |
3. |
覆核的要求 |
4. |
联络资料 |
5. |
持续责任及须予公布的交易 |
6. |
如属急需传递的资料(例如宣布派发股息的公布),该发行人应以电邮、图文传真、由专人交付的函件或其他可达到即时传送效果的书面传递方式,将资料呈交上市科总监或获其授予权力的人士。如果电话传递资料,随后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确认。 |
7. |
传递的一切资料均应清楚而准确。 |
8. |
“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如适用)上市协议规定送交、呈交或递交本交易所的文件,必须送交上市科。 |
9. |
本应用指引自2000年3月13日起生效。 |
于2004年3月31日修订
于2015年4月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