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项应用指引 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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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市规则》第1.06条而发出
有关发行人呈交的将其现有集团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在本交易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独立上市的建议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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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应用指引所采用的词语,如在"本交易所的上巿规则"内已有定义或阐释,即具有"本交易所的上巿规则"所述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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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引言
本应用指引旨在就发行人呈交的将其现有集团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在本交易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独立上市("分拆上市"(spin-offs))的建议,阐明本交易所的政策。因此,本应用指引列明了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发行人务须留意,其分拆上市的建议必须呈交本交易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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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则
不论拟被分拆上市的机构是在香港或海外上市,以下原则均属适用:
这些都是用以协助市场的一般性原则。发行人如计划进行任何分拆上市活动,应及早与上市科联络以了解有关申请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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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交易所强调,其对接纳或拒绝发行人呈交的将其现有集团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分拆作独立上市的建议,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本应用指引内的原则并非涵盖一切情况,本交 易所认为适当时,可增订附加的规定,或规定分拆上市建议须符合若干特别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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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效日期 本应用指引自1997年5月12日起生效。 |
于2000年9月6日修订
于2001年7月16日再次修订
于2004年3月31日再次修订
于2007年6月25日再次修订
于2009年1月1日再次修订
于2013年1月1日再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