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9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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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的年报必须载列其每个经股东通过的期权计划的摘要,列出:
(1) |
计划的目的; |
(2) |
计划的参与人; |
(3) |
计划中可予发行的证券总数以及其于年报日期占已发行股份的百分率; |
(4) |
计划中每名参与人可获授权益上限; |
(5) |
可根据期权认购证券的期限; |
(6) |
期权行使之前必须持有的最短期限(如有); |
(7) |
申请或接纳期权须付金额(如有)以及付款或通知付款的期限或偿还申请期权贷款的期限; |
(8) |
行使价的厘定基准;及 |
(9) | 计划尚余的有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