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7A

上市发行人须于其薪酬报告或企业管治报告中概述会计年度内经薪酬委员会审阅及/或批准的有关股份计划的重大事宜。至于第17.03(F)及17.06B(7)及(8)条所载向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授出期权或奖励的相关事宜,薪酬委员会须说明其何以认为批准有关事宜属适当、其考虑的因素及授出有关期权或奖励如何符合计划目的(包括授出有关期权或奖励如何让获授人与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