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2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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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具有附录七H部的《上市协议》中所规定的持续责任(本交易所可根据《上市规则》第15A.26条而同意对此等责任作出修订)外,发行人在其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在本交易所上市期间内须:-
(1) |
向本交易所提交印刷本或电子版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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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包括在《上市规则》第15A.21(1)(c)段所提及的中期财务报告内,或在与该中期财务报告同时向本交易所提交的独立报表中载列下列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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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发行人惯常的会计准则及程序,编制在《上市规则》第15A.21(1)(c)及(d)条以及第15A.21(2)条所提及的中期财务报告及报表;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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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于发行人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地点又或本交易所所接受的其他香港地点(可以是网站)备存《上市规则》第15A.21(1)及(2)条所提及的财务资料,以备公众人士查阅。该财务资料须不时按照本交易所要求的形式于本交易所网站登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