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24A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就其已发行的结构性产品提供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计划。发行人集团的成员公司若是证券交易商,可向客户提供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i) 所提供的有关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并非只限于发行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
 
(ii) 证券交易商或其代表不得就发行人发行结构性产品所涉及的任何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直接或间接向发行人取回;
 
(iii) 如对所有或某类别的结构性产品提供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则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的条款必须与适用于其他发行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的条款相同;及
 
(iv) 如对所有证券(包括结构性产品)交易提供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则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的条款必须与适用于其他发行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的条款相同。
 
注: 本交易所将规定发行人定期作出声明,表示发行人及其紧密联系人已遵守此项规定。如发行人未能遵守此项规定,可能使其不再适合在本交易所发行结构性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