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22

发行人必须为每次发行的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并在独立上市文件又或基础上市文件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说明其建议怎样提供流通量。所用方法必须具透明度,并须为本交易所接纳。
 
注:
 
1 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交易所参与者(「流通量提供者」)为每次发行的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如发行人是交易所参与者,可选择自行担任或委任另一名交易所参与者担任流通量提供者。在任何情况下,流通量提供者不必是发行人集团成员。除为提供后备安排外,每次的结构性产品发行不能有多于一名流通量提供者。发行人每次发行结构性产品可以委任不同的交易所参与者担任流通量提供者。独立上市文件、基础上市文件或补充上市文件中必须说明流通量提供者的身份。发行人如更换流通量提供者,必须通知本交易所。
 
2 提供流通量的方法可以是:持续输入买卖盘至本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持续报价」),或回应报价要求而输入买卖盘至本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回应报价要求」)。所用的方法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说明。已表明以回应报价要求方式提供流通量的发行人亦可选择以持续报价方式作为履行提供流通量的责任。以同意进行交叉盘买卖回应报价要求的发行人即作已履行其责任。表明以回应报价要求方式提供流通量的发行人,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列出电话号码,以便投资者提出报价要求。
 
3 发行人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说明何时会、何时不会为其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正常情况下,发行人在开市后5分钟起,即须为其发行的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直至收市为止。
 
4 发行人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说明会为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的最低数量。发行人为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的数量,至少须为20手结构性产品。发行人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订明买卖价之间的最大差价。
 
5 以回应报价要求方式提供流通量的发行人,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说明其将会在多少时间内回应报价要求。此等发行人须在该指定时间内回应报价要求。
 
6 发行人或发行人集团(指发行人及其任何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同系附属公司,以及上述公司之任何联营公司)以本身名义买卖该发行人在本交易所上市的结构性产品的任何交易,均须透过流通量提供者进行。若属直接成交(即同一名交易所参与者同时代表买方及卖方),而其中一方是发行人集团的成员,则不一定要透过流通量提供者进行。就此而言,结构性产品的拥有权由发行人集团的一名成员转让至另一名成员并不视作交易,应在本交易所以外渠道进行。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就其集团进行的交易提供更高的透明度,并不时就此订定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