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21

发行人必须履行附录E5所规定的持续责任(本交易所可根据《上市规则》第15A.26条而同意对此等责任作出修订)。发行人在其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在本交易所上市期间内须:-
 

(1)

向本交易所提交电子版本的:-
 

(a)发行人及(如适用)担保人的年度报告一份,包括其周年账目(如有编制集团账目,则包括其集团账目)连同就该等账目而作出的核数师报告。上述文件须在其发表日期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相关日期之后四个月提交;
 
(b)[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c)有关其财政年度首六个月的中期财务报告一份。这些报告须在其发表或编制日期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其相关日期后四个月提交;
 
(d)其季度财务报告(如有发表此报告)一份。这些报告须在其发表日期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及
 
(e)发行人可能向其他交易所或市场提供的任何其他财务资料的详情。这些资料须在其发表日期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
 
(2)

包括在《上市规则》第15A.21(1)(c)段所提及的中期财务报告内,或在与该中期财务报告同时向本交易所提交的独立报表中载列下列资料: -
 

(a)税前盈利或亏损;
 
(b)按所得盈利征收的税项;
 
(c)非控股权益应占盈利或亏损;
 
(d)股东应占盈利或亏损;
 
(e)期终的股本及储备结余;及
 
(f)上述(a)至(e)项于上年度同期的比较数字;
 
(3)根据发行人惯常的会计准则及程序,编制在《上市规则》第15A.21(1)(c)及(d)条以及第15A.21(2)条所提及的中期财务报告及报表;及
 
(4)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登载《上市规则》第15A.21(1)及(2)条所提及的财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