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续责任

    • 15A.21

      发行人必须履行附录E5所规定的持续责任(本交易所可根据《上市规则》第15A.26条而同意对此等责任作出修订)。发行人在其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在本交易所上市期间内须:-
       

      (1)

      向本交易所提交电子版本的:-
       

      (a)发行人及(如适用)担保人的年度报告一份,包括其周年账目(如有编制集团账目,则包括其集团账目)连同就该等账目而作出的核数师报告。上述文件须在其发表日期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相关日期之后四个月提交;
       
      (b)[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c)有关其财政年度首六个月的中期财务报告一份。这些报告须在其发表或编制日期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其相关日期后四个月提交;
       
      (d)其季度财务报告(如有发表此报告)一份。这些报告须在其发表日期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及
       
      (e)发行人可能向其他交易所或市场提供的任何其他财务资料的详情。这些资料须在其发表日期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
       
      (2)

      包括在《上市规则》第15A.21(1)(c)段所提及的中期财务报告内,或在与该中期财务报告同时向本交易所提交的独立报表中载列下列资料: -
       

      (a)税前盈利或亏损;
       
      (b)按所得盈利征收的税项;
       
      (c)非控股权益应占盈利或亏损;
       
      (d)股东应占盈利或亏损;
       
      (e)期终的股本及储备结余;及
       
      (f)上述(a)至(e)项于上年度同期的比较数字;
       
      (3)根据发行人惯常的会计准则及程序,编制在《上市规则》第15A.21(1)(c)及(d)条以及第15A.21(2)条所提及的中期财务报告及报表;及
       
      (4)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登载《上市规则》第15A.21(1)及(2)条所提及的财务资料。

       

    • 15A.22

      发行人必须为每次发行的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并在独立上市文件又或基础上市文件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说明其建议怎样提供流通量。所用方法必须具透明度,并须为本交易所接纳。
       
      注:
       
      1 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交易所参与者(「流通量提供者」)为每次发行的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如发行人是交易所参与者,可选择自行担任或委任另一名交易所参与者担任流通量提供者。在任何情况下,流通量提供者不必是发行人集团成员。除为提供后备安排外,每次的结构性产品发行不能有多于一名流通量提供者。发行人每次发行结构性产品可以委任不同的交易所参与者担任流通量提供者。独立上市文件、基础上市文件或补充上市文件中必须说明流通量提供者的身份。发行人如更换流通量提供者,必须通知本交易所。
       
      2 提供流通量的方法可以是:持续输入买卖盘至本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持续报价」),或回应报价要求而输入买卖盘至本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回应报价要求」)。所用的方法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说明。已表明以回应报价要求方式提供流通量的发行人亦可选择以持续报价方式作为履行提供流通量的责任。以同意进行交叉盘买卖回应报价要求的发行人即作已履行其责任。表明以回应报价要求方式提供流通量的发行人,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列出电话号码,以便投资者提出报价要求。
       
      3 发行人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说明何时会、何时不会为其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正常情况下,发行人在开市后5分钟起,即须为其发行的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直至收市为止。
       
      4 发行人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说明会为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的最低数量。发行人为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的数量,至少须为20手结构性产品。发行人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订明买卖价之间的最大差价。
       
      5 以回应报价要求方式提供流通量的发行人,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说明其将会在多少时间内回应报价要求。此等发行人须在该指定时间内回应报价要求。
       
      6 发行人或发行人集团(指发行人及其任何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同系附属公司,以及上述公司之任何联营公司)以本身名义买卖该发行人在本交易所上市的结构性产品的任何交易,均须透过流通量提供者进行。若属直接成交(即同一名交易所参与者同时代表买方及卖方),而其中一方是发行人集团的成员,则不一定要透过流通量提供者进行。就此而言,结构性产品的拥有权由发行人集团的一名成员转让至另一名成员并不视作交易,应在本交易所以外渠道进行。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就其集团进行的交易提供更高的透明度,并不时就此订定相关程序。

       

    • 15A.23

      发行人及其任何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同系附属公司,以及上述公司之任何联营公司:-

      - 在结构性产品推出日与该结构性产品开始在本交易所交易前之期间所进行的结构性产品买卖,及

      - 在结构性产品推出日与该结构性产品开始在本交易所交易前之期间就收取结构性产品权利方面所进行的买卖,

      必须于结构性产品开始在本交易所交易当天本交易所开市前至少一个半小时之前向本交易所报告,而报告采用的格式须适合在本交易所网站或本交易所不时营运的任何其他电子新闻发布系统登载。

    • 15A.24

      发行人及其任何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同系附属公司,以及上述公司之任何联营公司,在前一天以本身名义买卖发行人于本交易所上市之结构性产品的交易,必须在每天早上本交易所开市前至少一个半小时之前向本交易所报告,而报告采用的格式须适合在本交易所网站或本交易所不时营运的任何其他电子新闻发布系统登载。

      附注: 交易必须包括在成交输入本交易所交易系统当天的报告中。

    • 15A.24A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就其已发行的结构性产品提供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计划。发行人集团的成员公司若是证券交易商,可向客户提供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i) 所提供的有关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并非只限于发行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
       
      (ii) 证券交易商或其代表不得就发行人发行结构性产品所涉及的任何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直接或间接向发行人取回;
       
      (iii) 如对所有或某类别的结构性产品提供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则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的条款必须与适用于其他发行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的条款相同;及
       
      (iv) 如对所有证券(包括结构性产品)交易提供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则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的条款必须与适用于其他发行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的条款相同。
       
      注: 本交易所将规定发行人定期作出声明,表示发行人及其紧密联系人已遵守此项规定。如发行人未能遵守此项规定,可能使其不再适合在本交易所发行结构性产品。

    • 15A.25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15A.26

      本交易所在个别情况下如认为适当,或会对发行人及/或担保人实施附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