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0年10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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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须就上市发行人每个会计年度的首六个月,编制至少分别载有《GEM上市规则》第18.55条第18.82条所规定资料的(i)半年报告,或(ii)半年摘要报告,并(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于该段期间结束后45天内刊发半年报告或半年摘要报告。上市发行人可向股东及上市证券持有人发送半年摘要报告,代替半年报告,只要此半年摘要报告符合规管财务摘要报告的《公司(财务摘要报告)规例》的有关条文即可。
 
附注:
1 如刊发半年报告或半年摘要报告的45天期限是在新上市发行人的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后,则该新上市发行人须编制及刊发有关报告(不论所涉及的报告期间于该上市发行人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前或之后结束)。若新上市发行人已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下列资料,则《GEM上市规则》第18.53及18.54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紧接其上市前已结束的半年报告期间:
 
(a) 已就该6个月期间提供《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所规定有关半年报告的财务资料,并提供前一个会计年度相应6个月期间的比较数字;
 
(b)  已说明其是否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十五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的规定,如并未符合,则已就偏离行爲提供理由;及
 
(c) 已表明不分发有关半年报告并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文件或注册所在地点的法律及法规又或其他监管规定。
 

该新上市发行人须于《GEM上市规则》第18.53及18.54条规定的限期内刊发公告,说明其已于上市文件中列载有关财务资料。
 
2 每份半年报告及半年摘要报告的数字乃由董事全权负责,董事必须确保该等数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相同。如果上市发行人拟更改会计年度,则应就半年报告或半年摘要报告须涵盖的期间谘询本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