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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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须就上市发行人每个会计年度的首六个月,编制至少分别载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55条第18.82条所规定资料的(i)半年报告,或(ii)半年摘要报告,并(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于该段期间结束后45天内刊发半年报告或半年摘要报告。上市发行人可向股东及上市证券持有人发送半年摘要报告,代替半年报告,只要此半年摘要报告符合规管财务摘要报告的《公司(上市公司的财务摘要报告)规例》的有关条文即可。

附注:
1 如刊发报告的45天限期是在上市发行人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后,则新上市发行人须编制及刊发有关的半年报告或半年摘要报告(不论有关期间是否于上市发行人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前或之后结束)。如有关期间的业绩(不论是否经审计)已载列于申请在本交易所上市而刊发的招股章程内,则毋须另行发表该项业绩。
 
2 每份半年报告及半年摘要报告的数字乃由董事全权负责,董事必须确保该等数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年度帐目所采用的相同。如果上市发行人拟更改会计年度,则应就半年报告或半年摘要报告须涵盖的期间谘询本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