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3
上市发行人须就上市发行人每个会计年度的首六个月,编制至少分别载有《GEM上市规则》第18.55条及第18.82条所规定资料的(i)中期报告,或(ii)中期摘要报告,并(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于该段期间结束后三个月内刊发中期报告或中期摘要报告。上市发行人可向股东及上市证券持有人发送中期摘要报告,代替中期报告,只要此中期摘要报告符合规管财务摘要报告的《公司(财务摘要报告)规例》的有关条文即可。
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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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须就上市发行人每个会计年度的首六个月,编制至少分别载有《GEM上市规则》第18.55条及第18.82条所规定资料的(i)中期报告,或(ii)中期摘要报告,并(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于该段期间结束后三个月内刊发中期报告或中期摘要报告。上市发行人可向股东及上市证券持有人发送中期摘要报告,代替中期报告,只要此中期摘要报告符合规管财务摘要报告的《公司(财务摘要报告)规例》的有关条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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