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制及刊发的责任 (18.53-18.54)

    • 18.53

      上市发行人须就上市发行人每个会计年度的首六个月,编制至少分别载有《GEM上市规则》第18.55条第18.82条所规定资料的(i)中期报告,或(ii)中期摘要报告,并(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于该段期间结束后三个月内刊发中期报告或中期摘要报告。上市发行人可向股东及上市证券持有人发送中期摘要报告,代替中期报告,只要此中期摘要报告符合规管财务摘要报告的《公司(财务摘要报告)规例》的有关条文即可。
       

      附注:
      1

      如刊发中期报告或中期摘要报告的三个月期限是在新上市发行人的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后,该上市发行人须编制及刊发有关报告(不论所涉及的报告期间于该上市发行人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前或之后结束)。若新上市发行人已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下列资料,则《GEM上市规则》第18.53及18.54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紧接其上市前已结束的中期报告期间:
       

      (a)已就该六个月期间提供《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所规定有关中期报告的财务资料,并提供前一个会计年度相应六个月期间的比较数字;
       
      (b)已说明其是否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C1第二部分所载守则条文的规定,如并未符合,则已就偏离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及解释;及
       
      (c)已表明不分发有关中期报告并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文件或注册所在地点的法律及法规又或其他监管规定。
       

      该新上市发行人须于《GEM上市规则》第18.53及18.54条规定的限期内刊发公告,说明其已于上市文件中列载有关财务资料。
       

      2每份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的数字乃由董事全权负责,董事必须确保该等数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相同。如果上市发行人拟更改会计年度,则应就中期报告或中期摘要报告须涵盖的期间谘询本交易所。

       

    • 18.54

      在刊发任何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后,上市发行人须于合理可行时间内尽快送交一份报告予按《GEM上市规则》第18.03条指定的人士。
       

      附注:[已于2011年1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