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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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须就上市发行人每个会计年度的首六个月,编制至少分别载有《GEM上市规则》第18.55条及第18.82条所规定资料的(i)半年报告,或(ii)半年摘要报告,并(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于该段期间结束后45天内刊发半年报告或半年摘要报告。上市发行人可向股东及上市证券持有人发送半年摘要报告,代替半年报告,只要此半年摘要报告符合规管财务摘要报告的《公司(财务摘要报告)规例》的有关条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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