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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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发售以供认购、发售现有证券或公开售股,必须尽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寄发配额通知书或其他有关所有权文件日期后第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发售结果、证券的配发基准及(如属适用)接纳额外申请的基准的公告。

附注:公布应载有关于申请分布的资料,包括各股数范围的申请数目及此等范围的分配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