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

如属发售以供认购、发售现有证券或公开售股,必须尽速(无论如何(i)如属新上市,不得迟于上市前的营业日下午11时及(ii)如属其他情况,不得迟于寄发配额通知书或其他有关所有权文件日期后第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发售结果、证券的配发基准及(如适用)接纳额外申请的基准的公告。

附注:公告应:
 
(1) 载有关于申请分布的资料,包括各股数范围的申请数目及此等范围的分配基准;及
 
(2) 如新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公告应载有董事的确认,确认就其所知,发行人、其控股股东、董事或银团成员并无直接或间接向任何获配售人或公众(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供回佣,以及他们就所认购或购买的每股发行人股份(或,如适用,每个单位的其他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21.01条)的证券)应支付的代价相等于发行人厘定的最终发售价,另加任何应付的经纪佣金、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证监会交易征费及交易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