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上文 第12.08条项下包括配售(若为新上市)的发售而言,根据 第12.08条而作出的公告必须载列有关获配售人的简述。如该证券乃配售予不同类别的获配售人,则公告必须就各类获配售人及其获配的股份数目作出说明,而若干类别之获配售人(按本条规则附注1所指定者)须以个别列名方式作出交代,并须披露每一位所列名之获配售人所获配售股份之数目。公告必须同时包括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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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有关配售的踊跃程度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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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配售股份分布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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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分布情况分析,特别是配售股份的集中程度,包括但不限于(1)配售予首1名、5名、10名及25名获配售人分别的配售股份总数量及其持股百分比;及(2)配售予首1名、5名、10名及25名股东分别的股份总数量及其持股百分比。如本交易所认为申请上市的配售股份高度集中在少数获配售人中,则须包括大致以下列格式作出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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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注意,股份集中于少数股东,此情况可能影响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量。故此,股东和准投资者在买卖有关股份时应审慎行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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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说明是否有任何认购人是由发行人、由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控股股东、大股东或其他现有股东或上述任何人士的紧密联系人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或惯常听取上述任何人士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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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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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条规则旨在让投资者了解在配售股份开始买卖前该等股份的拥有权大概分布成份。发行人须予公布交待的各类获配售人(如适用)包括:
(a) |
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以个别列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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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以个别列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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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仅就以配售方式进行或包括配售部分的新上市而言,主要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以个别列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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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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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保荐人及其紧密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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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整体协调人、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及╱或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任何上述一方的任何关连客户(定义见下文附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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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包销商(如有)及其紧密联系人(如有别于上文(e)或(f));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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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本交易所可能要求的其他类别的获配售人(例如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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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何获配售人的资料被整合及视为同一获配售人,则应在公告内加以说明(如适用)。公告亦必须显示公众获配售股份的数目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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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上文附注1(f)分段而言,「关连客户」,就交易所参与者而言,其定义载于《上市规则》附录六第1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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