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A
(a) | 有关配售的踊跃程度的资料; | ||||||||||||||||||
(b) | 配售股份分布情况表; | ||||||||||||||||||
(c) | 分布情况分析,特别是配售股份的集中程度,包括但不限于(1)配售予首1名、5名、10名及25名获配售人分别的配售股份总数量及其持股百分比;及(2)配售予首1名、5名、10名及25名股东分别的股份总数量及其持股百分比。如本交易所认为申请上市的配售股份高度集中在少数获配售人中,则须包括大致以下列格式作出的声明: | ||||||||||||||||||
「投资者应注意,股份集中于少数股东,此情况可能影响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量。故此,股东和准投资者在买卖有关股份时应审慎行事。」;及 | |||||||||||||||||||
(d) | 说明是否有任何认购人是由发行人、由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控股股东、大股东或其他现有股东或上述任何人士的紧密联系人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或惯常听取上述任何人士的指示。 | ||||||||||||||||||
附注: | |||||||||||||||||||
1 | 本条规则旨在让投资者了解在配售股份开始买卖前该等股份的拥有权大概分布成份。发行人须予公布交待的各类获配售人(如适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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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上文附注1(f)分段而言,「关连客户」,就交易所参与者而言,其定义载于《上市规则》附录F1第13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