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9年03月01日 至 2022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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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件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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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初次申请上巿的证券进行配售:
(a) |
由(i)牵头经纪商;(ii)任何分销商﹔及(iii)附录六第9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分别签署的配售函件及按附录五D表格的形式作出的《销售声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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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由每名配售经纪商提供、载有所有获配售人(如属个人)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及(如属公司)其名称、地址及商业注册号码,以及(如获配售人是代名人公司)证券实益拥有人的名称及地址,及每名获配售人获取证券数目的名单。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已上市证券进行配售,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提交获配售人的资料,以确立其独立性(另参阅《上市规则》第13.2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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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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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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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有需要,由负责印制不记名所有权文件的加密印刷商根据附录二B部第25段而作出的声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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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上巿年费(参阅附录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