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3

以下文件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2)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初次申请上巿的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21.01条)的证券)进行配售:
 

(a)由(i)每名整体协调人;(ii)每名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iii)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iv)附录F1第9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的配售函件及其各自按D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形式签署作出的销售及独立性声明;及
 
(b)由上文(a)分段所述有关各方提供、载有附录F1第11段所规定的资料的获配售人名单。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已上市证券进行配售,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提交获配售人的资料,以确立其独立性(另参阅《上市规则》第13.28(7)条);
 
(3)[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4)[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5)[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6)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上巿年费(参阅费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