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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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件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或正式获其转授此等权力的任何其他人士(在此等情况下,连同授权书或授予此等权力的决议的经签署核证副本)获授权发行及配发该等证券、按附录五C1表格的形式提出上巿申请,及如属适用,作出使该等证券获准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一切所需安排,以及批准及授权刊发上市文件的决议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2)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初次申请上巿的证券进行配售:

(a) 由(i)牵头经纪商;(ii)任何分销商﹔及(iii)附录六第9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分别签署的配售函件及按附录五D表格的形式作出的《销售声明》;及
 
(b) 由每名配售经纪商提供、载有所有获配售人(如属个人)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及(如属公司)其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及(如获配售人是代名人公司)实益拥有人的名称及地址,及每名获配售人获取证券数目的名单。为保密起见,该等名单可由每名配售经纪商直接提交本交易所。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已上市证券进行配售,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提交获配售人的资料,以确立其独立性(另参阅《上市规则》第13.28(7)条);
 
(3) 如发行的证券是依据《公司条例》第13部第4分部收购某家上巿公司股份的代价,根据该条发出的通告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4) 如上巿文件刊载有关减少资本、债务偿还安排或其他形式的重组安排 (scheme of arrangement)、或类似建议(均须获法院批准)的事宜,法院的命令及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任何注册证书或同等文件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5) 如有需要,由负责印制不记名所有权文件的加密印刷商根据附录二B部第25段而作出的声明;及
 
(6) 按《上市规则》附录五F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并经发行人的一名董事及公司秘书签署的声明,连同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上巿年费(参阅附录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