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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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件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
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或正式获其转授此等权力的任何其他人士(在此等情况下,连同授权书或授予此等权力的决议的经签署核证副本)获授权发行及配发该等证券、按附录五C1表格的形式提出上巿申请,及如属适用,作出使该等证券获准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一切所需安排,以及批准及授权刊发上市文件的决议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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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初次申请上巿的证券进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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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发行的证券是依据《公司条例》第13部第4分部收购某家上巿公司股份的代价,根据该条发出的通告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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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上巿文件刊载有关减少资本、债务偿还安排或其他形式的重组安排 (scheme of arrangement)、或类似建议(均须获法院批准)的事宜,法院的命令及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任何注册证书或同等文件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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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有需要,由负责印制不记名所有权文件的加密印刷商根据附录二B部第25段而作出的声明;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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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上市规则》附录五F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并经发行人的一名董事及公司秘书签署的声明,连同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上巿年费(参阅附录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