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2年08月04日 至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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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件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2)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初次申请上巿的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21.01条)的证券)进行配售:
 
(a) 由(i)每名整体协调人;(ii)每名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iii)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iv)附录六第9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分别签署的配售函件及按附录五D表格的形式作出的《销售声明》;及
 
(b) 由上文(a)分段所述有关各方提供、载有附录六第11段所规定的资料的获配售人名单。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已上市证券进行配售,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提交获配售人的资料,以确立其独立性(另参阅《上市规则》第13.28(7)条);
 
(3)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4)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5) 如有需要,由负责印制不记名所有权文件的加密印刷商根据附录二B部第25段而作出的声明;及
 
(6) 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上巿年费(参阅附录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