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2年08月04日 至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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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件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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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初次申请上巿的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21.01条)的证券)进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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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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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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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有需要,由负责印制不记名所有权文件的加密印刷商根据附录二B部第25段而作出的声明;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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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上巿年费(参阅附录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