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2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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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或其代理就发行证券的宣传资料,凡未经本交易所审阅及向申请人确认其并无意见,不得在香港刊发。此外,宣传资料必须符合一切法定规定。若本交易所相信新申请人或其顾问容许与新申请人的证券上市有关的资料外泄,本交易所一般会押后该等证券的上市申请。就此方面而言,

(1) 若宣传资料的目的是替发行人或其产品或业务进行宣传,而非在推销将予发行的证券,则该类宣传资料并不涉及证券发行;
 
(2) 以下文件不在本条规则所述范围,毋须事先提呈以备审核:

(a) 遵照《上市规则》第12.01A条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的申请版本;
 
(b) 遵照《上市规则》第12.01B条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的聆讯后资料集;
 
(c) 新申请人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表示不应依赖传媒在新申请人登载了其申请版本或聆讯后资料集(视属何情况而定)后关于新申请人的任何报道之任何声明;及
 
(d) 提出发售邀请或建议的文件(或同等讯息),以及包括就证券的发行而订立的协议,或该等协议的初稿或与该等协议有关的文件。因该等协议而产生有关发行、认购、购买或包销证券的责任,须在证券获准上巿后才须履行;
 
(3) 凡与新申请人的建议上巿有关的任何宣传资料或公告,如在上巿委员会召开审批有关申请的会议之前刊发,则必须注明申请人将会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有关证券上巿买卖;及
 
(4) 倘有关新申请人建议上市的任何资料未经本交易所审阅而在上市委员会召开审批有关申请的会议之前刊发,本交易所或会将上市委员会的建议会议时间表押后长达1个月。若此举导致有关A1表格的日期距离当时超过6个月,则申请人须重新递交其申请及缴付首次上市费(参阅《上市规则》第9.0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