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9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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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申请人的证券其中由公众人士按《上市规则》第8.08(1)条持有的部份(参阅《上市规则》第8.24条),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不得低于5,000万港元。 |
(2) |
新申请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不得低于2亿港元,而在计算是否符合此项市值要求时,将以新申请人上市时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包括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以及其他(如有)非上市或在其他受监管市场上市的证券类别)作计算基准。 |
(3) |
寻求上市的每一类证券(期权、权证或可认购或购买证券的类似权利除外),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论是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不得低于5,000万港元。 |
(4) |
如寻求上市的证券是期权、权证或可认购或购买证券的类似权利,则该等证券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论是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不得低于1,000万港元。 |
(5) |
如再次发行某类已上市的证券,则不受本条规则所规限。在特殊情况下,如本交易所确信拟上市的证券具有市场能力,则会接纳较低的预期最初市值。 |
附注: | 申请人即使能符合最低市值的要求,并不表示将获本交易所接受为适合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