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09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9年07月06日 至 2021年07月02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除停牌或除牌的职权外,如上市委员会发现《上市规则》第2A.10条所列的任何各方违反《上市规则》,即可:
(1) |
发出私下谴责; |
(2) |
发出载有批评的公开声明; |
(3) |
作出公开指责; |
(4) |
向监察委员会或另一监管机构(如财政司、银行监理专员或任何专业团体)或海外的监管机构申报违反规则者的行为; |
(5) |
禁止专业顾问或由专业顾问委聘的个别人士在指定期间就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规定的事宜代表某指定一方; |
(6) |
要求在指定期间内修正违反规则的事宜或采取其他补救行动,包括(在适当情况下)为少数股东委派一名独立顾问; |
(7) |
如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故意或持续不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应尽的责任,则本交易所可公开声明本交易所认为该董事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
(8) |
如董事在根据上文第(7)段发出公关声明后仍留任,则本交易所可停牌或取消发行人的证券或其任何类别证券的上市地位; |
(9) |
如上市发行人故意或持续不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应尽的责任,则本交易所可指令在指定期间禁止该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并禁止证券商及财务顾问代表或继续代表该发行人行事; |
(10) | 酌情采取或不采取其他行动,包括公开根据上文(4)、(5)、(6)、(8)或(9)段所采取的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