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交易所可向下列任何一方采取纪律行动并施加或发出《上市规则》第2A.10条所述的制裁:
(a) |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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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或该董事的任何替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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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管理阶层的任何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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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上市发行人的任何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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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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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专业顾问的任何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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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上市发行人的任何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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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中国发行人的任何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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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于有担保的债务证券或结构性产品发行时)任何担保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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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任何其他向本交易所作出承诺或与本交易所订立协议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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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本规则而言:
(a) |
「上市发行人」包括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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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专业顾问」包括任何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物业估值师或由发行人聘任以就《上市规则》所管辖事宜而提供专业意见的任何其他人士,但不包括保荐人或合规顾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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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高级管理阶层」包括:
(i) |
担任行政总裁、监事、公司秘书、营运总监或财务总监的任何人士(不论以任何职称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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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董事直接权限下执行管理职能的任何人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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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任何于本交易所网站或上市发行人的网站登载的公司通讯或任何其他刊物中被指为高级管理阶层成员的任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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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上市规则》第2A.09、2A.10 及2A.10B条而对专业顾问所采取的任何纪律行动范围(包括根据第2A.10(9)条而对专业顾问所施加的任何禁令)只限于《上市规则》所管辖或产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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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业顾问在按指示就《上市规则》事宜行事并提供意见时,须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其客户明白《上市规则》的范畴及客户在《上市规则》下的责任,并向其提供此方面的意见。他们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本交易所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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