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A.12 2A.14 › 2A.13 任何促请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就其决定以书面陈述理由的要求,须于其发出决定后三个营业日内提出。在接获要求后,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乎情况而定)将尽速(无论如何,在接获要求后14个营业日内)以书面向程序涉及的所有人士陈述有关其决定的理由。 ‹ 2A.12 2A.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