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10A

(1) 如本交易所向个别人士发出《上市规则》第2A.10(4)条(附带下文第(2)分条的跟进行动)或第2A.10(5)条下的声明,则:
 
(a) 声明内所述的上市发行人;或
 
(b) 声明内述及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上市发行人
 
  其后刊发任何公告及公司通讯时,必须在该等公告及公司通讯内提述该项根据《上市规则》第2A.10(4)或2A.10(5)条而作出的制裁(除非及直至该个别人士不再是所述上市发行人及/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为止)。
 
(2) 根据《上市规则》第2A.10(4)或2A.10(5)条被发出声明的人士若于上市委员会厘定及指定的日期后仍然担任所述上市发行人或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上市委员会可随时全权酌情决定采取下列跟进行动:
 
(a) 指令禁止发行人于指定期间使用市场设施;及/或
 
(b) 将发行人证券或其证券任何类别停牌或除牌。
 
(3) 上市委员会可公布其根据第2A.10A(2)条所作的任何跟进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