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10
如上市委员会发现第2A.09条所列的任何各方违反《上市规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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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出私下指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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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出载有批评的公开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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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作出公开谴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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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开声明,本交易所认为某人士担任所述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可能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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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若董事严重违反或重复不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应尽的责任)公开声明,本交易所认为该董事不适合担任所述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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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禁止上市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一段指定期间及/或直至符合特定条件为止,并禁止证券商及财务顾问代表或继续代表该发行人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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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将上市发行人证券或其任何证券类别停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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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将上市发行人证券或其任何证券类别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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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禁止专业顾问或由其雇用的个别人士在指定期间就提呈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的规定事宜代表任何或特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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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议向证监会或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监管机构(例如财政司司长或任何专业团体)汇报有关违规人士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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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指令于规定期限内采取修正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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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酌情采取或不采取其他行动,包括公开所采取的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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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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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市规则》第2A.10、2A.10A 及2A.10B 条所述的上市委员会包括上市委员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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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当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在最终裁决后)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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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交易所在行使制裁权力时,会考量根据《上市规则》第2A.09 条可能须受制裁的人士的不同角色及责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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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本条及下文第2A.10A(2)条而言,禁止使用「市场设施」并不代表除牌,但包括暂停处理任何须经本交易所批准的事项(包括发行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