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10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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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第2A.09条所述的制裁可向下列任何一方施加或发出:

(a)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b)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或该董事的任何替任董事;
 
(c)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管理阶层的任何成员;
 
(d) 上市发行人的任何主要股东;
 
(e)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专业顾问;
 
(f) [于2007年1月1日删除]
 
(g) 上市发行人的任何授权代表;
 
(h) 中国发行人的监事会;及
 
(i) [于2007年1月1日删除]
 
(j) 上市发行人的任何独立财务顾问。

就本规则而言,上市发行人包括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而「专业顾问」则包括任何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物业估值师或由发行人聘任以就交易所上市规则所管辖事宜而提供专业意见的任何其他人士,但不包括保荐人或合规顾问。

附注 (1) 采取的任何纪律行动范围(特别是根据上市规则第2A.09(5)条而对专业顾问所施加的任何禁令)只限于交易所上市规则所管辖或产生的事宜。
 
  (2) 本交易所在行使制裁权力时将会识别根据上市规则第2A.10条而可能会受制裁的人士的不同角色及负责程度。尤其是指专业顾问有责任尽量确保其客户明白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范畴及向其提供此方面的意见,而此项责任须符合由该顾问所属的任何专业团体管理及执行的专业操守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