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

丝路物流控股有限公司——上市覆核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2023年12月15日发信通知丝路物流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根据《主板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其上市地位(上市委员会决定)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4年3月22日就此进行聆讯(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截至聆讯当日的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交的所有陈述,最终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决定,须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1.该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其股份自1994年1月21日起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该公司主要从事提供运输及物流服务(物流业务),以及背对背商品贸易业务(商品贸易业务),该业务自2023年第三季起已按新的业务模式营运(商品选矿及贸易业务),涉及铁矿产品的选矿。
 
2.该公司过往曾主力从事石油勘探及生产的业务以及提供钻井服务(石油业务),该业务自2016财政年度起以小规模经营,后来终止营运。物流业务于2016财政年度至2022财政年度一直录得亏损。商品贸易业务的收入由2019财政年度的55亿港元大减至2020财政年度的2,910万港元,并进一步减至2021财政年度上半年的420万港元,并在2021财政年度录得亏损。
 
3.2022年5月23日,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先前的上市委员会决定,就该公司未能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而暂停该公司股份买卖(停牌决定)。
 
4.2022年5月24日,该公司股份暂停买卖。于停牌后,联交所订下复牌指引,规定该公司须证明其已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复牌指引)方可复牌,复牌期限为2023年11月23日。
 
5.2023年8月21日,该公司宣布一名债权人已就该公司未能清偿债务(约6,560万港元)而向其提出清盘呈请(该呈请)。
 
6.2023年10月9日,该公司就认购新股份订立认购协议,作为该公司自动进行债务重组的一部分,以解除债务(该重组)。该重组亦涉及资本重组、寻求清偿负债的重组安排计划、在重组安排计划下发行新股,并须取得债权人及股东批准,以及法院批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的监管许可。进行该重组后,该公司将获得循环备用信贷(备用信贷)。
 
7.2023年11月7日及23日,该公司提交复牌建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更新2023年第三季最新收入数字3,270万港元(未经审核),并确认商品贸易业务已易名为商品选矿及贸易业务,以全新业务模式营运,涉及低级铁矿的采购及选矿。
 
8.2023年11月23日,该公司与铁矿供应商Cockatoo Island Mining Pty Limited(CIM)订立协议,购买430,000公吨高级铁矿矿粉,协议为期三年,购买价较当时的现货价折让3%。该协议须待根据该重组发行新股及复牌后方可作实。
 
9.2023年11月24日,18个月补救期届满。
 
10.2023年12月15日,上市委员会决定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2023年12月28日,该公司申请由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上市委员会决定。
 
11.于上市委员会决定作出之后,该公司表示其商品选矿及贸易业务接获三名客户的铁矿产品选矿落实订单,另又与一名潜在客户签署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备忘录。
 
12.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该公司就该重组的进展发出多份公告。
 
适用《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1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为认可交易所的控制人,有法定责任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原则而行事,并确保一旦公众利益与其自身利益有冲突时,优先照顾公众利益。1 其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唯一获授权在香港营办证券市场的实体。联交所为其主板及GEM上市发行人的前线监管机构,并为可修订主板或GEM上市规则的正式决策机构,惟任何修订均须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批准。
 
14.联交所已将其与上市有关的权力转授予上市委员会2。上市委员会为独立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作出影响上市发行人及保荐人的决定(例如批准上市或取消上市地位,及厘定发行人可有违反主板或GEM上市规则并对违规行为作处分)以及向联交所提供意见。上市委员会又将其多项职能转授予联交所上市科,其中包括由上市科处理新上市申请及监察上市发行人可有持续遵守其于主板或GEM上市规则下的责任。上市覆核委员会是覆核上市委员会所作决定的独立覆核机关。
 
除牌框架
 
15.《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
 
16.指引信HKEX-GL95-18(GL95-18)就长时间停牌及除牌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正如GL95-18所述,停牌发行人必须在补救期届满前解决所有导致其停牌的问题,否则上市委员会可将发行人除牌。
 
17.其中,GL95-18第12段确认,「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18.GL95-18第22段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会延长补救期。上市委员会可在下列情况下延长补救期:「(a) 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但是(b) 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符合计划中的时间表,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不受控制的原因一般预期仅为程序性问题。
 
19.《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
 
20.指引信HKEX-GL106-19(GL106-19)就《上市规则》第13.24条下的业务充足水平提供进一步指引。
 
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21.

2023年12月15日,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未能证明其业务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将该公司除牌,理由如下(其中包括):
 

(a)于18个月补救期内,该公司的业务规模并无改善。
 
(b)该公司已终止石油业务,而物流业务的规模维持在偏低水平,2023财政年度及2024财政年度的预期收入分别只有130万港元及470万港元。
 
(c)商品贸易业务已改变其业务模式,并于2023年第三季易名为商品选矿及贸易业务。尽管该公司于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三个月产生未经审核收入3,160万港元,占该集团总收入逾96%,但毛利率极低,只有1.9%,而毛利少于600,000港元,导致该公司出现净亏损2,000万港元。
 
(d)商品选矿及贸易业务的业务计划为初步计划,能否落实取决于(其中包括)该重组能成功进行以及该公司能够取得备用信贷,但两者均尚不明确。
 
(e)该公司预测2024年的收入为12.211亿港元及纯利370万港元,但该公司的现况并不能支持该预测,且似乎无论如何也是不能确定的数字,因为不清楚是否已计及所有相关考虑因素。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该公司
 
22.该公司表示其全面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因其维持并将继续维持足够营运水平的业务。其又表示该重组已取得进展,可于复牌后完成,而届时随着债务将获付偿,该公司将能够恢复稳健的财务状况,并可透过备用信贷取得所需融资进一步扩展业务。在此基础上,该公司自认为应获准复牌。
 
23.该公司表示,尽管上市科认为业务模式有所改变,但其业务无论是标识为「商品选矿及贸易业务」还是「商品贸易业务」,本质上还是一样。该公司进一步解释,铁矿矿粉选矿并不是陌生业务,只是以往该公司更专注于代购交易,到了近期业务重心才更多的转向商品选矿而同时维持贸易业务以求适应市场环境。因此,该公司认为商品选矿及贸易业务的经营历史并不短。
 
24.该公司自称收入已有改善,且根据截至2024年1月31日止七个月的管理账目,其已实现未经审核收入约1.497亿港元,根据该公司资料,是同期预测收入的136.9%,不过该公司承认该期间实现的毛利水平不高。该公司并预期一旦完成该重组,其营运规模将有所改善,且能够取得贷款融通为进一步扩张业务提供资金。该公司有信心能够随着业务规模扩大而恢复盈利。
 
25.该公司进一步解释,于截至2024年1月31日止七个月的未经审核收入约1.497亿港元中,2024年1月售出合共73,000公吨铁矿矿粉,带来收入9,460万港元,毛利率为2%。该公司于聆讯中解释,9,460万港元的收入是源自根据相关合约(基于指数价格)所订明价格进行的销售,上市科发现差异可能是来自人民币定价与美元市价不同,以及需要将美元价格加上中国税项。
 
26.该公司于聆讯上表示,2024年2月及3月每月分别收到订购50,000公吨的订单。该公司预测2024财政年度的收入为12亿港元,按毛利率2.8%计算,溢利为600万港元。其估计2024年的开支为2,000万港元(该重组完成后便不再需要支付融资成本及专业费用)。
 
27.该公司于聆讯中承认,其能否扩展业务及实现预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成功进行该重组、复牌及透过备用信贷获得新融资。该公司解释,经修订的业务模式下,该公司需要向供应商支付大量预付款,其必须透过备用信贷取得额外融资、扩大业务规模才可应付。
 
28.至于与CIM达成以3%折扣购买铁矿石的协议,该公司于聆讯中确认,该三年期的协议须待该公司复牌方可作实,而其所作的预测均计及该协议的铁矿石数量及优惠折扣。于该协议届满后,该公司与CIM订立的协议将构成关连交易,续期时须取得独立股东批准。该公司表示,若与CIM的协议未能落实,该公司亦可于公开市场上购买相若数量的铁矿石,并指在此阶段的商品供应均来自该公司本身的供应商而非向CIM采购。该公司亦表示其计划将来完成上述协议涉及的430,000公吨交易后继续与CIM进行交易。
 
29.该公司表示,基于行业性质,其要取得足够供应支持商品选矿及贸易业务并不困难,但亦因为行业性质,其不可能取得价格及数量均固定不变的合约,只可依靠现有专业知识,确保能够完成对该公司有利的订单。该公司重申,其已与五名客户订立备忘录,其中两名已与该公司订立订单。因此,该公司有信心会接到更多订单。
 
30.该公司承认,其于聆讯时的资产水平的确受钜额债务(约6.79亿港元)影响,但表示有意于该重组完成后悉数清偿该债务,使该公司能够恢复稳健的财务状况。该公司确认,该重组须待复牌方可作实,因为重组的各个步骤中包括配发新股。该公司表示该重组已取得良好进展,仍有待法院批准,而若联交所批准复牌,该公司预期法院将于短期内批准该重组。
 
31.就该重组及该公司清偿债务的计划而言,该公司预期透过备用信贷取得持续营运所需资金。该公司表示其能否获得备用信贷取决于能否复牌,认为根据所取得的进展来看,完成该重组及取得备用信贷均不再属初步及不确定。
 
32.该公司表示,通过该重组清偿庞大债务,加上收入有所提高,待到2024年12月31日时其将可从当前的净负债状况转为净资产状况。该公司指其已证明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理应获准复牌。
 
上市科
 
33.上市科表示,于复牌期限届满以及聆讯之时,该公司均并无实质、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因此仍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34.上市科留意到,于停牌决定前,该公司主要依赖按背对背基准经营商品贸易业务,并自2021财政年度起逐步将规模缩减至极低水平。该公司的另一项业务(物流业务)于2023财政年度的运作水平极低。上市科指出,在补救期的大部分时间中,该公司均未能改善其业务及营运规模,亦注意到该公司无法证明其拥有足够资产支持业务,因为该呈请特别提到一项约6,560万港元的债务,且该公司于补救期开始前以及补救期内的相关财政年度皆连年录得净亏损。
 
35.上市科注意到,于临近补救期届满前,该公司才采取措施改善业务,也是到这时才提出复牌建议,并在当中特别提到该公司业务模式的近期变动。上市科留意到,该业务模式下,该公司需要先向铁矿供应商及加工厂支付按金以进行选矿,相当于低级铁矿产品及╱或选矿服务总购买价的10%至20%。上市科表示,由于该公司须完成该重组及复牌才可有机会获得备用信贷,故尚不清楚该公司能否有资金应付这些按金。
 
36.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仅呈列其自商品选矿及贸易业务变动以来的收入增幅的最新资料(未经审核),惟并无提交近期财务业绩,令人未能全面评估该公司的表现,包括该公司的溢利、开支及净溢利╱亏损数字。又注意到,该公司2024年1月的收入9,460万港元是假定来自出售73,000公吨铁矿矿粉,而上市科认为这意味铁矿石的售价远高于市价,难免令人质疑收入数字是否可靠及能否持续增长。上市科进一步注意到,已签立的采购订单不能佐证该公司于聆讯上指2月及3月分别出售50,000公吨铁矿石的陈述。上市科表示,无论如何,即使以收入增长为基准,该公司承认商品选矿及贸易业务的毛利率仍非常低(仅2%)。上市科指,该公司的利润率如此低,即使收入能成功大增,其仍无法支付行政开支及融资成本并恢复盈利能力。
 
37.就该公司的预测而言,上市科注意到,商品选矿及贸易业务是在2023年第三季才开展,因此并无往绩纪录可言,只有来自数名客户(三至五名)的少量订单。上市科进一步注意到,除该公司确认的订单外,该公司为支持其预测而提述的其他协议都只是一些框架协议,还有待客户进一步下单作实(届时订单的定价及数量仍不确定),所以该公司能否成功保持生意存在不确定性。上市科亦注意到,该公司并无订立具约束力的协议去确保有厂房能处理商品选矿及贸易业务的选矿工作,同样亦无订立具约束力的协议以确保铁矿石有稳定供应,就只与CIM订立了协议,但那须待该公司复牌方可作实,且CIM的产能似乎不足以履行预计订单数量。此外,上市科注意到,经修订的业务模式下该公司需要预付更多的按金(以确保供应及厂房产能),但该公司可有足够资金仍属未知之数。能否取得有关资金将取决于(其中包括)能否完成该重组及能否取得备用信贷。
 
38.最后,上市科注意到,根据现有数据,该公司的毛利率非常低,只有1.9至2%,溢利十分微薄,即使该公司的收入大增,其溢利(基于低利润率)不足以支付开支下,该公司可否很快就转亏为盈尚不能确定。上市科进一步指,若该公司继续产生高融资成本,情况将更差,只有该公司成功进行该重组,融资成本方会降低。上市科称,即使该公司成功清偿债务,其亦已承认将要依赖备用信贷扩展业务,那样便可能再次产生融资成本,并可能影响该公司大幅削减当前开支的能力。
 
39.因此,上市科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商品选矿及贸易业务是按照已然确立的业务模式经营,可持续获得足够供应商及客户以产生足够收入及溢利,能支持业务的可行及可持续性。
 
40.上市科注意到,物流业务不似是按实质、可行及可持续的规模营运,因为该公司并无提交详细的业务最新资料,且2023财政年度及2024财政年度该业务的预期收入仅分别预测为130万港元及470万港元。
 
41.资产方面,上市科指出,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公司净负债4.471亿港元,净流动负债6.796亿港元,现金只有3,860万港元。上市科指,尽管该公司近月取得进展,但由于该重组仍未完成,故该公司的债务尚未解决。上市科表示,该重组能否完成取决于多个尚未完成的步骤,包括联交所对认购股份及计划股份的上市批准,并称联交所不会向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发行人授出有关批准。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依赖备用信贷来为持续营运提供资金,但认为该公司能否取得备用信贷仍属未知之数,因为前提是该公司须先复牌。
 
42.上市科认为,该公司并无点出任何理由可允许其延长补救期(不论根据GL95-18第22段或其他规定)。上市科表示,由于该公司未能证明其业务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且并无任何特殊情况使其可获延长补救期,因此应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43.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未有在复牌期限之前复牌,而事实上直至聆讯当日(补救期限届满后近四个月),该公司仍未复牌,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联交所已可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4.上市覆核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该公司并无申请延长补救期,而是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推翻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及容许该公司复牌。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需要评估于补救期届满或聆讯之时,该公司是否已证明其符合复牌指引,尤其是其业务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45.

上市覆核委员会已就该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考虑到以下事项:
 

(a)自停牌决定以来,该公司的业务进一步收缩,已处于极低水平: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收入仅250万港元、净亏损3,710万港元。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于补救期大部分时间内,该公司并无采取措施改善营运以期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b)自2023年第三季起,该公司对其业务模式作若干变动,改为专注于选矿,并将商品贸易业务重组成商品选矿及贸易业务。自此,该公司的收入有所增加,但2023财政年度的收入预计仅6,740万港元,净亏损为7,960万港元。该公司负债仍然高企,净负债及净流动负债分别为4.471亿港元及6.796亿港元(2023年6月30日)。即使该公司债务产生的融资成本不计入该公司的开支,2023财政年度的溢利仍远不够支付该公司行政开支。
 
(c)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于补救期届满(2023年11月24日)时,该公司未能证明其业务是实质、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d)自补救期届满以来,根据未经审核财务资料,该公司表示,按铁矿石销量73,000公吨计算,其收入于2024年1月进一步增加至约9,460万港元。然而,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即使收入增加,该公司仅预期毛利率为2%,按此计算,其溢利仍不足以支付该公司的开支。上市覆核委员会亦提到上市科关注该公司如何赚取此9,460万港元收入,因为若按该公司提交的铁矿石销量计算,能赚取上述收入所需的价格水平,与2024年1月铁矿石的平均市价两者之间似乎存在差距。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商品选矿及贸易业务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业绩,2024年1月的收入增幅可否持续仍不确定,并指出根据该公司于聆讯上的陈述,2024年2月及3月的销售水平已经回落,各为50,000公吨。
 
(e)至于商品选矿及贸易业务新业务模式是否可持续,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已确认其交易量的预期增长取决于能否取得进一步融资,因为该公司须就厂房产能及铁矿石供应预付款项,而其目前可用资金十分有限。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鉴于该重组的步骤尚未完成,且备用信贷还须待多项条件(包括完成该重组,而重组完成的前提是该公司先复牌)完成后方可作实,故未有向该公司发放,所以,该公司能否及何时可获得有关资金仍属未知之数。上市覆核委员会亦认为,依赖融资来扩大业务规模可能意味着该公司将产生融资成本,这亦会影响到其业务的盈利能力。
 
(f)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的其他计划(如根据CIM协议以3%的优惠折扣买卖铁矿石)仍须待其他进一步步骤完成后方可作实,因为该公司已于聆讯上确认,其尚未根据该协议开始买卖,而该协议本身亦须待该公司复牌才生效。
 
(g)就该重组而言,尽管上市覆核委员会知道该公司近月的进展,但仍有若干步骤尚未完成,包括发行计划股份及认购股份,但要视乎(其中包括)联交所会否批准新股份上市。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上市科已表示,若发行人的业务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联交所授出批准的机会不大。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重组能否及何时可完成,于聆讯之时仍不明确。所以于聆讯时,该公司仍负债累累,可用于各项业务计划的资金有限,一如该公司于聆讯上所承认。
 
(h)至于该公司对2024财政年度的预测,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可实现收入12亿港元以及(即使收入真能如此大增)届时该公司能从中产生纯利。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于2023财政年度下半年,该公司改变业务模式后,只录得收入约6,500万港元,并继续产生重大净亏损。尽管该公司的收入于2024年1月增至9,460万港元,那是未经审核的数字,上市科亦关注该数字如何计算出来。此外,鉴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收入大减,以及根据该公司于聆讯上的陈述,2024年2月及3月的销量似乎已在减少,故尚不清楚这样的收入是否可持续。上市覆核委员会亦注意到,2024年1月的毛利率约为2%,远低于该公司2024财政年度的预测(2.8%)。最后,该公司的业务扩张取决于能否从备用信贷取得足够资金,而由于该重组尚未完成,于聆讯时仍不确定。上市覆核委员会进一步提到,该公司拟依赖备用信贷,会令人质疑其在透过该重组清偿现有融资成本后会否再次产生重大融资成本。
 
(i)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于聆讯上,该公司表示其预期于2024财政年度会产生600万港元微薄纯利,然而,鉴于多项不确定因素(即2024年1月收入增加可否持续、该公司能否实现预测毛利率、能否找到业务扩张所需资金、合约协议(例如与CIM订立的合约协议)是否继续进行以及2024财政年度的融资成本是否真的大减),能否实现有关纯利仍属未知之数。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商品选矿及贸易业务的利润率之低,意味着收入水平若无大增,该公司将无法应付其开支。
 
(j)为完整起见,上市覆核委员会表示其认为物流业务并非实质、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因为该公司预测这项业务仅会产生非常微薄的收入(2023财政年度:130万港元;2024财政年度:470万港元),且并无明确的业务扩展计划。
 
(k)上市覆核委员会亦注意到,于聆讯时,该呈请仍未解决且并无撤回或驳回。
 
(l)总括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于聆讯时,该公司未能证明其业务属实质、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因为就算最近于临近聆讯前收入增长,但该公司利润率甚低也仍然负债累累,业务没有因此恢复盈利能力。就所呈列的预测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于聆讯时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未知该公司能否实现预测中所呈列的收入,而即使能够实现,也不知是否就会令2024财政年度出现纯利。
 
46.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于聆讯时,该公司未能证明其业务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因此并不符合将允许其复牌的复牌指引。
 
47.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并无申请延长补救期。为完整计,上市覆核委员会表示其认为,在任何情况下皆完全没有支持延长补救期的理据(不论是否根据GL95-18第22段或其他规定):
 

(a)根据GL95-18第22段,上市覆核委员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延长补救期,例如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但是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一般为程序性问题)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就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亦有大量若要重新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需完成而且非只属程序性的步骤尚未完成。上市覆核委员会并不认为该公司有提出任何可解释为何说符合复牌指引可能不受其控制的原因。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裁定GL95-18第22段在此并不适用。
 
(b)即使在考虑可否酌情在GL95-18第22段所述有限范围以外延长补救期,上市覆核委员会也认为没有足够理由。上市覆核委员会再次提及该公司并无提出何以说及时符合复牌指引不受其控制的原因。此外,根据GL95-18第23段,上市覆核委员会可考虑该公司于整个补救期内有否迅速采取行动,以及其是否能证明颇肯定能符合复牌指引。
 
(c)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于补救期大部分时间内均未有就符合复牌指引取得进展,在2023年下半年(即补救期届满前数月)才开始更新其业务模式。此外,收入最近的增长是在2024年1月(亦即补救期后)才有。正如上文所载,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尽管有近期(及迟来的)进展,惟该公司有多项措施仍有待落实才能符合复牌指引。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于整个补救期内均没有采取足够及迅速的行动以期符合复牌指引,亦不肯定该公司能够符合又或于短期内符合复牌指引(须知任何情况下补救期也只可略为延长)。
 
48.总括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于聆讯时已符合复牌指引。上市覆核委员会进一步裁定,该公司并无申请延长补救期,且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理由准许其延长补救期。
 
议决
 
49.基于上述理由,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取消该公司上市地位的决定。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1.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63(2)条。
2. 根据证监会与联交所于2003年1月28日订立的《规管上市事宜的谅解备忘录》及于2018年3月9日订立的补充文件。